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日期:2011-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

为切实贯彻《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规则纲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重基础、优环境、抓关键、带整体”的工作思路,协调推进农村金融基础建设、金融服务产品供给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扩大金融服务“三农”的层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层次,增强金融惠农、金融强农的服务能力。

重基础。将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布局金融机构网点、代理业务窗口和金融服务设备,为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优环境。以农村信用示范户和信用乡镇建设为支点,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可持续发展。

抓关键。将信贷服务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关键环节来抓,针对“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信用模式和信贷体制,增强农村信贷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

带整体。把提升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努力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十一五”末,全市共有农村银行网点307家,力争在此基础上新增20家,其中,2013年前新增10家。

(二)增加县域信贷投入。“十一五”末,全市县域存量存贷比为41%,在此基础上力争2013年县域存量存贷比达到48.72%,2015年末达到55%,存款增量部分主要用于“三农”贷款。

(三)增强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十一五”末,全市具有小额现金存取和转账功能的转账电话为平均2.22户/村,力争到2013年增加为平均5户/村,到2015年增加到平均6户/村;全市ATM乡镇覆盖面为46.76%,力争2013年提升到95%,2015年实现全覆盖;全市POS机刷卡消费乡镇覆盖面为62.32%,力争2013年提升到88.8%,2015年提升到100%。

(四)提高“三农”保险服务覆盖面。“十二五”期间,力争我市水稻、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达到50%,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达到80%。

(五)提升期货服务“三农”水平。目前,我市还没有参与农业期货的农村经济组织,力争2013年前增加到6个,2015前增加到18个。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十一五”末,十堰市信用乡镇占比73%,力争2013年提升到85%,2015年提升到90%。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不断健全农村金融网点。顺应城镇化发展进程,合理规划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在中心乡镇、特色乡镇和新农村社区、中心村的网点布局力度,拓展服务网络。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做实县域。重点在信贷资金配置、信贷营销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努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服务“三农”新模式。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发展,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资金互助机构或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县(市)为单位积极稳妥推进社区银行建设,加快地方法人机构发展,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2、及时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窗口。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联系点制度,及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大力推广转账电话特约服务点模式,依托农行“金穗支付通”转账电话的功能,将小额汇兑、小额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组。合理布局ATM和POS机,改善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受理环境,满足农民持卡取现和消费需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实施流动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为边远地区农户定时定点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继续延伸县域外汇服务窗口,适时下放部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二)切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

1、认真落实鼓励增加县域贷款的考核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对于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上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对于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允许其按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对于达标的县域金融机构,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

2、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力。政策性银行在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支持种养殖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加大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积极发展大额农贷业务,支持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及乡镇小企业的发展;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3、加大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大力推广“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贷款模式,努力提高贷款满足度,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小企业及农户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特色种养殖业;进一步完善“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充分挖掘林权、土地、水域、房产、农机具、订单、应收账款等农村经济资源的抵押功能,开发新的信贷产品,解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资金需求问题;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质押、出口账户托管等方式,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支持大学生“村官”投身现代农业,引导农民发家致富。

4、提高农村贷款发放效率。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便民惠农的原则,科学制定贷款操作流程,缩短农村贷款审批时间。积极依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信贷信息员,加强与广大农户的联系,提高涉农贷款的覆盖面。按照种养殖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制定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涉农金融机构收益水平、贷款风险程度相关的贷款定价机制,引导农村信贷供求实现平衡。

(三)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程度

1、改善农村支付清算服务。努力扩大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创造条件将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镇。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进一步扩大农村地区银行卡联网通用覆盖面,积极开展农村通存通兑业务,逐步扩大代收代付业务范围。积极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运用,根据农村实际条件,因地制宜推广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手段,多渠道提高农村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

2、发挥国库服务惠农便民功能。加快推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该系统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乡镇100%覆盖,并不断提高上线缴税(费)业务量在缴税(费)业务总量中的份额。努力扩大涉农财政补贴资金国库直拨试点范围,完善国库直接支付模式,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退税、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等资金直达受益企业和农户。规范银行代理国库行为,提高国库资金拨付效率。积极开展个人刷卡缴纳社保费业务,探索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涉及县域民生的国库业务。深入推进国债下乡活动,增加农村国债销售网点,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国债销售数量。

3、优化农村人民币流通环境。合理规划货币发行库在县域的布局,保障县域和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增加农村残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加大原封新券投放力度,提高农村地区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加强农村地区人民币反假工作,探索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县(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推动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站建设;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货币真伪鉴定网点,加强假币识别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假币识别能力;加大打击假币犯罪力度,坚决遏制“假币坑农”犯罪活动。

(四)充分发挥保险、证券服务“三农”的功能

1、努力推进“三农”保险。积极落实国家“三农”保险政策,加大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推进力度,巩固发展“两属两户”农房、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成果,积极做好新增的油菜保险等新险种的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有效利用银行、邮政等资源,探索和规范跨行业合作的“三农”保险新模式、新机制,不断创新“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企业、农业合作化组织的保险服务。进一步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降低保险定损理赔门槛,保证投保农民小灾小损及时得到补偿。

2、着力农业期货发展。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农业期货市场的服务力度,增加大宗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渠道,方便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及时了解和使用期货价格。积极探索发展“农户+股份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期货公司”等合作模式,支持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利用农业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实现规模经营和稳健经营。

(五)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金融信用县(市)、信用乡镇、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等创建活动,促进农村信用主体不断增加,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加强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为金融支持“三农”提供服务。推动更多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接入征信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将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下放到各乡镇网点,方便农村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农村经济金融发展。

2、加大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组织金融部门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重点加强信贷、假币识别、残损币兑换、征信、投资和保险等方面金融知识的宣传,把金融政策法规和金融服务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加强与地方组织部门的联系,通过发动大学生村官参与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探索农村金融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农业、人社部门的对接联系,将金融知识培训与农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创业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农民利用金融知识创业致富。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各级地方政府要相应成立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会议、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统筹机制,加强战略谋划、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处于业务第一线的优势,结合自身职能,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考核体系,增强各地、各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要将各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情况纳入金融信用县(市)的考评体系;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将其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其综合评价中去,并加大考核权重。对于为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建议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表彰奖励,每年予以考核表彰。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用好用足《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强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于政策性“三农”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资产重组给予必要的支持。努力做大农村担保体系,积极引导县级担保公司合并重组,增强担保实力;进一步完善土地(水域)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流转机制,为农村生产要素资本化、商品化创造条件。不断加强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银行卡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精神,制定五年工作规划,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确保十堰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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