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0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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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9号)精神,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涉税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有效阻截,倒卖发票的重点区域得到深入整治,利用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洗钱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查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群众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迅速侦结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国税、地税、信息产业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和街头发送名片发布传播的非法贩卖和代开发票信息,积极梳理案件线索,追根溯源,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侦破一批涉税发票案件,捣毁一批制假发票窝点,阻截传播发票违法信息渠道,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摧毁一批贩卖假发票犯罪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二)认真开展重点场所专项整治。以公安、国税、地税部门为主体,工商、法制办和综治办参与,成立若干小组,从4月下旬开始,对全市车站、商贸网点、广场、交通路口等贩卖假发票和散布假发票信息的重点场所,设置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执法点,对贩卖假发票和散布假发票信息进行集中整治。
(三)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国税、地税部门集中力量,从4月下旬开始,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为重点,开展发票领用大检查。对共管纳税户,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检查,对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审理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税收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传播渠道。以公安、信息产业部门为主体,国税、地税、法制办和综治办等部门配合,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工作机制,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国税、地税部门要主动提供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公安、信息产业部门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4月底前,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对本地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要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和运用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选择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大型商业零售商场等纳税人进行税控机推广应用试点。要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和统一票样,防伪措施的使用要做到操作简便、易于大众识别,并注明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数额。对纳税人使用的虚假发票不得允许其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要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6月底前,对所有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印制资格。要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六)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人民银行各机构要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工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好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工作,力求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泛的社会支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总体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面整治”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构,要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方法,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的势头。
(二)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要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及奖励办法。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加大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税务部门的门户网站要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7月份,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将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一批查处的重大案件;11月份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果,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以达到打击一个、整顿一方的效果。
(三)及时报送工作情况。4月底前,各县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将工作计划报送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3日前报送本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阶段性报告,12月10前将总结材料和典型案例报送全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发票违法案件和情况,要随时报送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一是虚开、非法代开发票涉案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或非法使用假发票在500份以上的;三是案件复杂、涉案面广,需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的。
附: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汤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泽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五一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洲振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成员:
王志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家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文雄市法院副院长
任建生市检察院副院长
柯兴盛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程日记市监察局副局长
叶大余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周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邓国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曹尚明人行十堰市分行副行长
杜五一同志兼任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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