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划分
根据鄂政发〔2014〕25号、鄂发〔2008〕11号和鄂办发〔2003〕35号相关规定,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进行权限划分:
(一)省级委托市(州)核准的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随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明珠路以南的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房地产、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区管委会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并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三)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遵照鄂发改发〔2014〕534号文件执行;按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四)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五)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州)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