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一)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咸宁“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和期待,坚持“重基础、优环境、抓关键、带整体”的工作思路,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产品供给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扩大金融服务“三农”的层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层次,增强金融惠农强农的服务能力。
重基础。将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布局金融机构网点、代理业务窗口和金融服务设备,为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优环境。以农村信用示范户和信用乡镇建设为支点,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可持续发展。
抓关键。将信贷服务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关键环节来抓,针对“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信用模式和信贷体制,增强农村信贷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
带整体。把提升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努力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奋斗目标。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普惠制原则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金融服务成本,满足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中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1.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十一五”末,全市共有农村银行网点263家,在此基础上力争新增15家,其中,2013年前新增7家。
2.增加县域信贷投入。“十一五”末,全市县域存量存贷比为52.37%,在此基础上每年有所增长,2013年末县域存量存贷比达到53%,2015年末力争达到55%,存款增量部分主要用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
3.提高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十一五”末,全市具有小额现金存取和转账功能的转账电话为平均每村5.63部,力争2013年末增加到平均每村6部,2015年末增加到平均每村7部;目前,全市ATM乡镇覆盖面为82%,力争2013年末提升到98%,2015年末提升到100%;目前,全市POS机刷卡消费乡镇覆盖密度为159%,力争2013年末提升到170%,2015年末提升到200%。
4.扩大“三农”保险服务覆盖面。“十一五”末,我市政策性水稻、政策性奶牛、“两属两户”农房险覆盖面达到100%、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达到70%,“十一五”期间,努力保持保险高比例覆盖面。“十一五”末,我市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只达到1.7%,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只达到0.54%,我市要加速发展这些保险业务,到“十二五”末,我市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要达到47%,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达要到55%。
5.提升证券、期货服务“三农”水平。“十一五”末,全市以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为零,力争“十二五”新增通过辅导验收企业2家以上,在2015年实现以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为主业的境内上市公司零的突破。力争在2015年前增加3个参与农业期货的农村经济组织。
6.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十一五”末,全市信用乡镇占比为88.41%,力争2013年末提升到89%,2015年末提升到90%。
二、大力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三)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顺应城镇化发展进程,合理规划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在中心乡镇、特色乡镇和新农村社区、中心村的网点布局力度,拓展服务网络。引进域外农商行及其它优质银行来我市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等,有效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组建县域法人农村商业银行,解决农村信用社体制问题,更好服务“三农”;加速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转型和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营业网点的支农业务,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推进农发行、农行等农村服务体制改革,拓宽农发行、农行信贷品种和信贷业务,加快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步伐,重点在组织机构、信贷资金配置、信贷营销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努力形成独具特色的大型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加快保险机构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力争保险服务网点覆盖到每个乡镇。
(四)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窗口。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联系点制度,及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大力推广转账电话特约服务点模式,依托农行“金穗支付通”转账电话的功能,将小额汇兑、小额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组。合理布局ATM和POS机,改善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受理环境,推广农村金融机构驻村受理业务,满足农民持卡取现和消费需求。探索流动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为边远地区农户定时定点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搭建县域融资平台,设立农村“金融超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延伸县域外汇服务窗口,适时下放部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三、切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
(五)落实鼓励增加县域贷款的考核办法。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对于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要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申报,存款准备金率上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并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对于达标且财务健康的机构,允许其按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推广沙洋等地存贷款挂钩办法,促进县域资金有效回流,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信贷投入。
(六)发挥金融机构融资合力。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分支机构在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支持农村生态旅游、种养殖业等特色农业发展;农业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大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继续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积极发展大额农贷业务,支持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及乡镇小企业的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建设及开发林业、水产养殖等新险种,为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金融信贷提供保障;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应延伸到农村,为农业发展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工等专业大户提供担保业务。
(七)加大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大力推广“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贷款模式,努力提高贷款满足度,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小企业及农户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特色种养殖业;进一步完善“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充分挖掘林权、土地、水域、房产、农机具、订单、应收账款等农村经济资源的抵押功能,开发新的信贷产品,解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资金需求问题;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质押、出口账户托管等方式,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支持大学生“村官”引导农民发家致富。
(八)降低“三农”贷款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便民惠农的原则,科学制定贷款操作流程,缩短农村贷款审批时间。积极依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信贷信息员,加强与广大农户的联系,提高涉农贷款的覆盖面。按照种养殖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制定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涉农金融机构收益水平、贷款风险程度相关的贷款定价机制,引导农村信贷供求实现平衡。推广公安等地做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为企业融资的评估、抵押、审计等中介活动,统一购买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着力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
(九)改善农村支付清算服务。努力扩大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创造条件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镇。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进一步扩大农村地区银行卡联网通用覆盖面,积极开展农村通存通兑业务,逐步扩大代收代付业务范围。积极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运用,根据农村实际条件,因地制宜推广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手段,多渠道提高农村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
(十)发挥国库服务惠农便民功能。加快推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该系统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乡镇100%覆盖,并不断提高上线缴税(费)业务量在缴税(费)业务总量中的份额。努力扩大涉农财政补贴资金国库直拨试点范围,完善国库直接支付模式,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退税、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等资金直达受益企业和农户。规范银行代理国库行为,提高国库资金拨付效率。积极开展个人刷卡缴纳社保费业务,探索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涉及县域民生的国库业务。深入推进国债下乡活动,增加农村国债销售网点,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国债销售数量。
(十一)优化农村人民币流通环境。合理规划货币发行库在县域的布局,保障县域和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增加农村残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加大原封新券投放力度,提高农村地区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加强农村地区人民币反假工作,探索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县(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推动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站建设;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货币真伪鉴定网点,加强假币识别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假币识别能力;加大打击假币犯罪力度,坚决遏制“假币坑农”犯罪活动。
五、充分发挥保险、证券服务“三农”功能
(十二)推进“三农”保险发展。巩固发展水稻、奶牛、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努力提高保额标准;切实做好棉花、油菜、林业、水产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大力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探索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有效利用银行、邮政等资源,探索和规范跨行业合作的“三农”保险新模式、新机制,不断创新“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企业、农业合作化组织的保险服务。进一步提高“三农”保险服务水平,降低保险定损理赔门槛,保证投保农民小灾小损及时得到补偿。
(十三)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深对资本市场运作规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上市意愿。制定咸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计划,加大对拟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辅导力度,引导其规范运作,及早满足上市条件。鼓励证券机构深入农村市场,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出谋划策。鼓励建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引导投资基金积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科技企业对接,加快农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步伐。
(十四)推动农业期货发展取得新突破。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农业期货市场的服务力度,增加大宗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渠道,方便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及时了解和使用期货价格。积极探索发展“农户+股份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期货公司”等模式,支持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利用农业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实现规模经营和稳健经营。
六、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十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金融信用县(市)、信用乡镇、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等创建活动,促进农村信用主体不断增加,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加强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运用,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为金融支持“三农”提供服务。推动更多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接入征信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将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下放到各乡镇网点,方便农村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农村经济金融发展。
(十六)加大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组织金融部门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重点加强信贷、假币识别、残损币兑换、征信、投资和保险方面金融知识的宣传;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依托乡村人才培育基地、技校、成人函授站等各类专业培训机构,通过发动大学生村官参与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探索农村金融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农业、社保部门的对接联系,将金融知识培训与农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创业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农民利用金融知识创业致富。
七、切实保障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有序推进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会议、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和保险协会,健全统筹机制,加强战略谋划、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处于业务第一线的优势,结合自身职能,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用好用足《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于政策性“三农”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大对农村金融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汇票担保和信用担保予以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水域)经营权、商铺使用(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流转机制,为农村生产要素资本化、商品化创造条件。不断加强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银行卡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十九)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考核体系,将各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情况纳入金融信用市(州)和金融信用县(市)的考评体系;将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加大考核权重。对于为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精神,制定分年度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确保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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