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和2011年4月11日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坚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大信贷投入,有效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不良贷款占比较高,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清收盘活,势必阻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加快农村信用社机制体制转变,保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顺利推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明确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目标和范围

(一)清收目标:到今年6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降至5%以内,确保我市各县级联社全部达到银监会规定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二)清收范围:截止2011年4月底,借款人在我市农村信用社依法应还而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与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

(一)加大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贷款用途,确定清收范围,强化清收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视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当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偿还责任。

(二)积极化解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双方应加强协商,可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国家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对普九教育以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债务化解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三)切实抓好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对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在今年6月底以前督办落实到位。

(四)运用市场化方式加快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对农村信用社在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可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组建条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同时,可采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

扩股溢价发行或搭售不良资产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五)加大对改制企业不良贷款的维权清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相关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其采取将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

(六)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骗取、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继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协会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及个人纳入“黑名单”,继续实行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对逃废债企业,工商部门暂缓给予年检,报请法院冻结账户,银监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公安、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落实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规费减免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规费进行减免。按照2010年10月8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全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可享受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相关优惠政策,减免改革过程中相关规费,以降低改革成本。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专班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审计、财政、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农信社做好不良资产的审核及化解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农村银行组建的基本条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清收政策,营造浓厚的清收工作氛围,教育、劝导借款人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归还贷款。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拖欠、逃废债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充分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

(三)加强监管指导。各地要建立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市农信社要加强对县级联社指导,加强督办。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强化清收工作的主体意识,在加大系统内部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清收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清收工作成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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