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7月上旬以来,咸宁市连降暴雨,辖内大部分地区受灾严重。为进一步加大对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扎实推进灾后重建,确保我市灾后重建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全年经济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增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当前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受灾情况,了解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措施,进行全面的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突出信贷投放重点,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入力度
(三)坚持特事特办,及时满足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中的合理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摸清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中企业、农户的实际损失和困难,科学测算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资金需求,提高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贷款发放的针对性。要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政策,调增贷款规模,科学安排资金头寸,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中的合理资金需求。要建立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资金支持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发放程序,提高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贷款发放的时效性。同时,要加强对贷款用途和投向的监控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
(四)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市农村地区受灾严重的实际,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开展生产补救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大额农户贷款发放工作,优先满足灾后农业补种、改种、抢种、养殖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支持农民抓住农时,搞好生产自救,促进农业增产增收。要及时满足农村地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机构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抗灾物资供应充足。
(五)改善信贷服务,着力支持企业、居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对信用良好的受灾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满足其修理厂房和设备等资金需求和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发放救灾封闭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解决商业、物流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保证受灾地区物资供应充足;要积极落实扶弱信贷政策,大力发放消费贷款,支持受灾群众重建住房,购置家电,恢复正常生活;发放农民工创业贷款,积极支持灾区农民工外出务工创收,弥补农业受灾损失;发放助学贷款,确保受灾地区大学生不因家庭受灾困难而辍学。
(六)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恢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在有效落实还款来源的条件下,切实做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项目建设、水毁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被毁道路、电网、通信、饮水等基础设施重建的信贷支持工作。要结合实际调整本行(社)的项目贷款结构,及时掌握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配合财政资金投入,做好对抗灾救灾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抗灾减灾能力。
(七)推动金融创新,不断开发适合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需求的金融产品。在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工作中,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可供抵押资产少、资金需求时间紧、周转次数多等特点,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长期信贷合作情况、企业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水域经营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抵押物的担保创新模式,积极推进与各类涉农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满足各经济主体当前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多种资金需要。
(八)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机结合。人民银行要督促各金融机构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结构、进度和节奏,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对信贷资金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及时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增加1亿元的支农再贷款,其中6000万元用于农村信用社,4000万元用于村镇银行;增加再贴现限额1亿元,切实解决受灾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对市直受灾工业、旅游业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各金融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对市直受灾工业、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放财政贴息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妥善处理受灾贷款的归还问题,对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展期。
三、改善灾区金融服务,确保金融平稳运行
(九)改善结算服务,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资金及时汇划到位。要加强对支付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畅通抗洪救灾资金清算渠道,提高抗洪救灾资金清算效率。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要强化国库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财政资金拨付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拨付、第一时间清算,确保救灾款、应急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十)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供应。各级人民银行要合理摆布发行基金,切实做好受灾地区现金调拨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现金头寸、券别结构的计划分配,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现金需求得到满足。要认真做好损毁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对因近期恶劣天气而受损人民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兑换。要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工作情况,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金融系统正常运转。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辖区金融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金融突发事件,保证金融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通讯设施、库房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抓紧做好受灾停业网点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停业网点的正常营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协调机制,及时交流了解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建立灾后重建贷款担保机制,加大财政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房重建资金需求的扶持力度,调动各金融机构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
(十三)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绩效监测考评指标体系。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从当地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项目和企业开工率、贷款满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联手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绩效的监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跟踪监测、定期考评。各金融机构要从支持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产值、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方面反映和报告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工作绩效。对各金融机构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工作情况,人民银行将作为货币政策导向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评价通报。
(十四)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信息报送制度。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完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联系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报表制度,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各金融机构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本机构支持灾后重建的信息反馈工作,专人负责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数据信息、工作进展以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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