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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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3月26日湘潭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财政局
2014年4月7日
湘潭市财政局办公室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适用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对财政投资项目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严格项目工程款项的支付程序;
(五)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负责对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开展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监管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付资金;
(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依法应进行招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报送项目招标文件到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报告;
(五)根据评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并报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直接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直接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市财政局应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加强监管考核,其评审报告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评审程序:
(一)资料受理
项目预(概)算送审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资金安排文件等)、设计图纸、由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概)算书及其他资料等。
项目决(结)算送审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资金安排文件等)、政府采购手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变更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等。
工程造价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禁拆分肢解项目。
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程序不完备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
(二)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三)组织现场勘察,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
(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财政部门视情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与处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立项、招投标、项目变更审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差错率超出约定范围,财政部门可以取消中介机构被委托资格,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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