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文号:潭政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湘潭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作措施和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执行,具体包括7项指标:

——单位GDP综合能耗。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到1.385吨标准煤,5年下降17%。

——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5年,全市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1.521吨标准煤,5年下降2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到63000吨,5年削减9.2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11.35%,农业排放量削减9.5%。

——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氨氮排放总量削减到7430吨,5年削减13.4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16.47%,农业排放量削减10%。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到43350吨,5年削减14.49%。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到42400吨,5年削减12.93%,其中机动车排放量减少8.59%。

——铅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铅排放总量削减到1.09吨以内,5年削减10.47%。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查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县(市)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遏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大市本级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争取国、省重点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严把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0%以上,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以上,文化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突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纺织、机械、食品加工等行业的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工程和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抓好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确保全市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2%。实行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口径核查核算。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脱硝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2.突出建筑节能。制订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在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工厂化生产。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门窗改造、外墙保温、屋顶绿化等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空调、电梯、供配电、照明等设备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3.突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全面推行营运驾驶员节能驾驶操作规范,推动公路甩挂运输,开展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全面实施第四阶段营运车辆排放标准,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重点淘汰超标排放的公交和城市间的长途客货车辆,鼓励在城市运营的公交和出租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前淘汰不能达标的营运车辆。对于新增营运车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燃油消耗量检测和监督办法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尾气检测系统。“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8.59%。

4.突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继续抓好节电、节气、节水改造,重点抓好信息机房等高能耗部位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效能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

5.突出商业和民用节能。重点在商贸服务业、旅游业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和鼓励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6.突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微水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形成较大规模的节能能力。

2.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湘钢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湘潭碱业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重点推进钢铁、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废水处理,突出抓好湘钢炼铁口废水深度处理、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氨氮废水深度处理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抓好河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九华污水处理厂、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昭山污水处理厂、楠竹山、月山等13个重点乡镇小型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建设,完成主城区污水处理厂340.1公里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昭华地区排污管道216公里,改造主城区和3个县城建成区排水管网150公里,新建小城镇排水管网110.8公里,到2015年,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切实抓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养猪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到2015年,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达到85%以上。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填埋、市焚烧”的模式,建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突出抓好静脉产业园垃圾处理项目、双马垃圾整改配套工程、城区固体废物转运中心、县城生活垃圾中转站、乡镇垃圾转运设施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排工程,加强机动车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的环境标志管理,2015年以前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机动车,重点淘汰超标排放的公交、邮政和环卫车辆,以及城市间的长途客、货运车辆。鼓励在城市运营的公交、邮政和出租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淘汰以旧换新和污渍能源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010年汽车保有量的10%。

3.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湘江湘潭段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以竹埠港地区、锰矿地区、易俗河地区、原湖铁周边地区、湘钢周边地区等5个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民生应急保障为重点任务,以湘钢、湘潭电化和五矿湖铁等一批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为重点治理对象,以实施土壤修复、底泥治理、生态植被恢复、企业关停并转、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为目的,积极组织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全面落实地方配套条件,切实抓好我市已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建设,全面推进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工业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基本上得到治理。

4.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抓好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组织实施好《湘潭市湘江湾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建设湘钢、五矿湖铁、湘潭电化等10家循环型企业,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打造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重点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登记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系统。抓好湖南桑德环保产业园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实施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推广节水灌溉农业,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改,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1.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3.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冷蓄冷、螺杆膨胀机、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内外机构组织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1.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责任。承担目标任务的各单位必须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按月报送节能减排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

2.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和排污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基本建立用能和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和全省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公开承诺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定期公布节能减排信息。

3.加强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坚持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调度例会制度,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组织召开节能减排形势分析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新型工业化、县域经济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政策,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2.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支持重点工程实施,专项用于管理能力建设、节能执法、节能产品推广等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完善和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中,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强电力需求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

2.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估机构。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3.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借助省里在长株潭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契机,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4.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依法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1.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2.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抓紧建立节能执法机构,成立市、县(市)区两级节能执法监察大队,充实人员,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和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提高执法能力。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减排监控体系,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五)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1.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严格执行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加大检查指导,落实目标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重点耗能企业争取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3.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规程、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

4.加强节能减排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履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的相关工作,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分别负责全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领域节能的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违规使用淘汰设备、虚标能效标识、未按要求运行的,实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2.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3.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家庭、社区、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等领域的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附件:1.“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表

2.“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3.“十二五”重点能耗企业、学校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表

4.“十二五”节能减排市直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附件1

“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和有关园区

单位GDP综合能耗

2010年绝对值(吨标煤/万元)

2015年目标值

(吨标煤/万元)

2015年比2010年下降(%)

全市

1.6688

1.385

17

湘潭县

1.2396

1.028

17

湘乡市

1.5517

1.272

17

韶山市

0.7559

0.642

15

雨湖区

1.1538

0.957

15

岳塘区

1.2135

1.007

15

湘潭高新区

20

九华经开区

20

天易示范区

20

昭山示范区

20

说明:园区、示范区如果没有单位GDP综合能耗统计数据,则以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来取代。

附件2

“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市)区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2010年排放量

(吨)

2015年比2010年削减(%)

2010年排放量(吨)

2015年比2010年削减(%)

2010年排放量

(吨)

2015年比2010年削减(%)

2010年排放量

(吨)

2015年比2010年削减(%)

2010年排放量

(吨)

2015年比2010年削减(%)

湘潭县

27992(其中生活和工业4872,农业23120)

10.5(其中生活和工业13,农业10)

3268(其中生活和工业791,农业2477)

11.7(其中生活和工业18.4,农业9.5)

2171

10

1173

6

湘乡市

17701(其中生活和工业5142,农业12559)

10.5(其中生活和工业13,农业10)

2233(其中生活和工业907,农业1326)

11.7(其中生活和工业18.4,农业9.5)

4629

14.8

3394

12

韶山市

2721(其中生活和工业583,农业2138)

10.8(其中生活和工业10,农业11)

319(其中生活和工业84,农业235)

12.6(其中生活和工业17,农业11)

242

8

33

5

雨湖区

9303(其中生活和工业6831,农业2472)

13.7(其中生活和工业14,农业13)

1354(其中生活和工业1053,农业301)

17.7(其中生活和工业19,农业13)

1509

10

3033

17

岳塘区

11699(其中生活工业10208,农业1491)

13.9(其中生活和工业14,农业13)

1408(其中生活和工业1248,农业160)

18.4(其中生活和工业19,农业13)

42145

15.3

35920

60

全市

合计

69416(其中生活工业27637,农业41779)

9.24(其中生活和工业11.35,农业9.5)

8582(其中生活和工业4082,农业4500)

13.43(其中生活工业16.47,农业10)

43350

14.49

48695(其中机动车5142)

12.93(其中机动车8.59)

1.21

10.47

附件3

“十二五”重点能耗单位能源消耗目标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十二五”节能量目标(吨标准煤)

总计

578600

1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4038847

350000

2

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79425

42000

3

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57841

50000

4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237307

35000

5

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184080

17000

6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98562

9000

7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557

7500

8

湘潭县大同洗煤有限公司

69720

6000

9

湘潭龙畅洁净煤有限公司

62380

6000

10

湘潭县坪塘洗煤有限公司

60363

6000

11

湘潭同信煤业有限公司

59116

6000

12

湖南华新湘钢水泥有限公司

42949

10000

13

湘潭潭畅煤业有限公司

39956

3500

14

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31728

4000

15

湖南有色湘乡氟化学有限公司

27611

4000

16

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

23154

4000

17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936

4000

18

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9

3000

19

泰山石膏(湘潭)有限公司

16555

2000

2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15567

2000

21

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

12259

2000

22

湘潭市鑫湘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16000

2000

23

湘潭大学

1000

24

湖南科技大学

1000

25

湖南工程学院

1000

26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600

注:各重点耗能单位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为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

附件4

“十二五”节能减排市直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市委宣传部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市农办

推进可再生资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村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

市发改委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全市节能工作。

2.出台《湘潭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3.牵头分解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体系建立,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5.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6.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推荐重点节能技术进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

9.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统计、考核体系。

10.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的推广。

11.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

12.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

13.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大的主要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14.负责制定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加快清洁能源替代,调整和改善电力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15.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淘汰小火电等落后产能。

16.按季度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并上报上级部门。

市环保局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

2.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与年度减排计划,提出全市减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3.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业、生活、农业源、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5.负责与环境保护厅、督查中心、市直有关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7.负责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8.负责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9.负责提交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季、半年和年度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并按时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0.负责全市排污权交易工作。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

11.负责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组织实施。

12.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13.负责制定全市煤电、热电、钢铁、水泥及污水处理厂等与减排指标相关行业的扶持政策。

市经信委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节能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经信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工业节能工作。2.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3.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重点推动湘江流域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4.大力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及利废工作。5.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评审查监察。6.组织实施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7.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8.负责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调煤保电和有序用电工作。9.加强完善工业领域节能降耗统计、分析、监测工作。10.推动全市新能源产业发展。

11.定期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全市工业节能形势分析或工作报告。

市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制定落实机动车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预计年度新增机动车数量,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2.负责按季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和各县(市)区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黄标车”淘汰进度、国家Ⅲ标准淘汰车和国Ⅳ标准新增车的统计表。

3.预测年度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数量。

4.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机动车排气定期监测和工作。

5.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

1.制定和实施适应教育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节能学校行动,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开展建设节约型学校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

3.在教育系统大力推广节能灯等高效节能产品。

市监察局

1.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2.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对各级政府及有有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对影响全市减排结果的重大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4.参加节能减排工作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市财政局

1.负责制定全市主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2.负责安排节能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3.筹措资金支持减污染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4.逐年增加节能专项资金,确保节能专项资金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项目。

5.充分发挥政策的向导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激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科技局

1.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加快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投入,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能源污染物治理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3.抓好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推广。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执行国家《限地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节能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2.负责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管网建设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

4.负责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5.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6.负责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向市减排办上报全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的实施情况、提标改造的落实情况。

7.在部分县(市)、区规划区实现禁止实心粘土砖,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8.开展可再生资源、绿色建筑、低能耗材等市级建筑节能工程示范,加强建筑节能技术集成。

9.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再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10.逐步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11.按季度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全市建筑节能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落实大型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2.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广高效节能运输方式和理念。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交通,鼓励客运行业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报废汽车淘汰制度。

3.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应用。

4.加快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控制高耗油、高污染营运车辆发展,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

5.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营运车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6.加强节能基础性工作,建立交通节能监管体系,建立交通运输节能统计监测体系。

7.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水务局

1.严格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2.加大取水许可年度进度检查力度,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取水用户,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3.理顺水电建设管理体制,规范水电建设市场,加大水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

4.配合物价部门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5.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6.负责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7.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和改造要求。

8.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和各县(市)、区自备水使用情况、污泥处置及水回用的进展情况。

市农业局

1.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

2.负责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负责种植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指导协调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减排工作。

3.控制农业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化肥、农药使用效率。

4.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市减排办上报各县(市)区考察结果。

5.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畜牧水产局

1.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切实抓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2.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计划,协调重点区域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检查督促县(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3.负责报送全市畜禽养殖情况。

市商务局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2.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

3.认真落实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

4.负责制定机动车报废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机动车报废拆解工作。

5.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向市减排办上报班油品提升的实施计划和进度。

6.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各县(市)、区机动车报废统计情况。

市统计局

1.负责主要的污染物减排的有关统计工作。

2.按季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及各县(市)、区的GDP(现价和可比价)及增长率、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

3.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供全市及合适全社会用煤量,按季度提供全市及各市规模以上企业用煤量、柜上企业用煤量中发电煤量和供热用煤量,以及分心测算污染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4.落实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及时公布各县(市)、区GDP能耗和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

5.加强全市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

6.负责按半年度和年度化学需氧量金额氨氮减排核算所需要的主要行业工业增加值。

7.负责提高年度的全市和各县(市)、区的城镇常住人口数和年度增长比例。

市文广新局

制定和实施适应文化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加强文化娱乐行业节能工作。

市卫生局

制定和实施适应卫生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加强卫生医疗领域节能工作。

市国资委

加强对监管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

市物价局

1.负责制定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

2.负责制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权交易实施监管。出台脱硫电价调整方案,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3.进一步落实脱硫电价政策。

4.落实省定资源类价格改革政策,开展居民阶梯式电价等资源类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物价局

5.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方面对高能耗行业的优惠政策。

市安监局

1.负责有关减排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查或验收,并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安全许可证。

2.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负责新上项目尤其是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批,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

1.组织制定有关污染减排的相关标准和计量认可工作。

2.依法注销淘汰退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3.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格认可工作,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执法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搭建信息动态管理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监管平台。

5.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税局

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市地税局

清理和纠正各地区税收方面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

加强全市节能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加大产品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

市能源局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领域节能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能源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2.组织实施《湘潭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行动方案》。

3.出台湘潭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

市直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能源局

4.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规范》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能源统计、计量和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效公示制度。

5.加强公共机构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重点推进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6.推动公务车节油,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定,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

7.按季度向市节能减领导工作小组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

1.负责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

2.负责推动排污权抵押款等绿色金融创新工作。

3.加强信贷政策向导相关评估,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绿色信贷机制,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

4.负责节能机票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机制金融政策。

5.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节能减排金融政策监管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金融政策实施。

市妇联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团市委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市总工会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湘潭军分区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市科协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