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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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政府财力状况和项目轻重缓急,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编制下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切实维护政府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各项目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项目审批单位要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程序,缩少审批时间,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上协调、沟通力度,积极争取国、省资金支持;各项目单位、各投融资公司要加大融资创新力度,优化招商引资平台,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努力调动社会资源;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科学调度财政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入库需求分析和研究论证,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列入近期规划建设的项目,提前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避免“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等情况发生。
三、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查、施工图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复初步设计,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四、着力强化项目投资控制。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现从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全过程的资金监管。一是强化投资资金源头控制。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和估算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进行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二是严格实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业主不得擅自突破建设规模和变更建设标准,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修改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如有突破,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严格竣工决算审查。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着力加强财务决算审查,有效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责任,着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财务决算等情况的稽察和审计监督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开工建设,未依法组织招标,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工程安全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一是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畴,严格考核奖惩。二是积极推进代建制工作,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三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全过程稽察制度、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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