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均可以向湘潭市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举报中心)举报。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证照不齐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等。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有关行业领域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违法行为;

(二)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三)瞒报、谎报、漏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安全生产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真实姓名及通讯联络方式。

第六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处置、交办、回复台账。湘潭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地址: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B栋513室;邮编:411104;举报电话(传真):58570265;电子邮箱:1448642140@qq.com。

第七条根据举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受理,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置;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尚未立案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其中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500元的奖励;举报各类瞒报、谎报、漏报死亡事故的,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金额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8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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