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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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0〕6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的重要性。高效照明产品对降低使用成本、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和有害物质排放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要求我国东、中部地区大中城市道路照明、行政机关、公共场所要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有关工作。
二、加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和财政部门要把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纳入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内容,及时分解下达省下达我市的推广指标,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办理中央财政补贴手续。城管执法部门对推广中介机构在非主干道旁、社区内设点供应,简化办理占道和广告手续;在新建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应当设计使用国家财政补贴中标的高效照明产品;市城区在用的照明路灯应当利用今明两年国家财政的补贴指标,改造使用高效照明路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照明产品标准,整顿节能照明产品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节能照明产品的行为;加强对推广产品的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责令代理商停止推广,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建、改建项目必须设计、安装、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规定。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推广氛围。市政府督查室要协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明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的有关要求。各公共照明场所、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和医院,要充分利用财政补贴和企业补贴的指标,将所有高耗电、有频闪、短寿命、不环保的非高效照明产品更换为国家财政补贴中标的高节电、无频闪、长寿命、环保的高效照明产品。对购买国家财政补贴中标企业的照明产品,实行政府定点采购,会计核算中心应予及时报账。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11年底前全部淘汰非高效照明产品。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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