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和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日期:2010-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和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和《关于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服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积极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有效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本着“金融产品分大小、金融服务分对象、金融机构分层次”的总体原则,现就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金融支持措施:

一、突出重点,完善制度,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一)突出信贷营销重点。农业发展银行要依托政策性业务优势,稳步做大商业性贷款业务,积极拓展民营经济信贷市场,把支持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信贷营销重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站在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坚持“区分层次,分类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职能,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区域性商业银行要把信贷营销重点放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要在支持“三农”的同时,相对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从事农业产业化开发、农业科技示范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个体、私营企业;处于城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定位于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

(二)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系统内垂直管理的市级银信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银信机构根据基层机构的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及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授信权限和额度;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授权品种。对授信额度超过基层机构权限的,可采取特别转授权。

(三)改进信用评级制度。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后管理相结合,把民营企业的偿债能力与企业的资信水平相结合,适当改善企业资信评级标准和条件,建立具有民营经济特色的资信评级标准。特别是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资产负债率偏高、资产结构不合理而造成信用评级较低的,在内部评定信用等级时,应划分时段,着眼未来,区别对待。

(四)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要逐步建立健全与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市场竞争情况及自身定价能力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目标收益、资本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定价,科学利用贷款定价手段防范民营企业贷款风险。

(五)优化约束激励机制。实施有差别的银信内部绩效考核和风险评价,对与民营经济相关的信贷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凡是符合信贷原则、严格按照信贷程序发放的贷款,由于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应认真分析原因,客观公正地对待信贷人员,本着尽职免责的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

二、区分对象,积极创新,不断满足民营经济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六)实行差别信贷服务。对规模相对较大、管理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行包含贷款、商业汇票、担保、贴现等品种的综合授信制度,满足企业日常经济活动对不同金融品种的需求;对信誉良好、辐射能力强、以“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民营经济中的科技型企业,允许企业以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经营效益好、贷款回笼快、信用记录好的民营企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采用“一次核定,循环使用”的授信方式,随到随办,提高信贷服务效率;对市级民营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列为信贷优先支持对象,对其中与银行保持长期往来、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度发放信用贷款。

针对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小、快、频”的特点,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个体经营户贷款,可采取联保的办法,方便其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资金需求,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体私营企业,要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促进就业创业;对于有一定权利性资产的民营企业,要大力发展个人(业主)财产抵押、法人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利权抵押等多种贷款方式;对于产品有市场,能取得合格票据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开展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丰富信贷产品种类。在稳步发展传统信贷产品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放宽担保条件,探索动产质押融资的新方式。有条件的可开办应收账款、仓储货单、存货、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土地和山林承包权等形式的动产及权利抵(质)押贷款,以及联保协议贷款、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担保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信贷新品种;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范围,扩大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发展保理业务、贷款承诺业务,开展贸易融资、信用证业务;积极为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贷、国际结算及风险管理“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融资品种,积极提供有效的金融衍生产品。

(八)创新信贷服务方式。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辅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通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咨询、理财等综合金融中介服务,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趋势与风险的分析,帮助外向型民营企业做好汇率、利率风险管理。

(九)开辟直接融资渠道。针对民营经济中的大中型企业,可在优先满足贷款需求的同时,代理发行信贷信托产品,积极宣传推广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业务,引导其进入货币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对管理规范、盈利稳定、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民营大中型企业,要帮助做好宣传和包装,推动企业进入主板市场直接融资;对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看好、盈利能力持续稳定的民营中小企业,要积极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行上市融资。对具有一定区域影响、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民营中小企业,可发行内部职工股或区域性企业债;对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要引导其转变融资观念,试行股权、物权等风险收益共担的直接融资方式。

三、强化职能,巩固合作,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

(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各银信机构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推动银信机构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掌握企业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的各类负债及风险状况,增强防范信贷风险的前瞻性;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探索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银信机构查询、使用;加强与地方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打造“资金洼地”;牵头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联合政府有关部门搭建银行、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不断创新银企合作方式,扩大合作范围,营造良好的货币政策传导环境。

(十一)加强外汇管理服务。要加快实现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率先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允许民营企业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内融资接受境外担保,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核销凭证和手续,便利企业服务贸易用汇。

(十二)改善支付清算服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推动银行机构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本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使用,提升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十三)深化银信担保合作。各银信机构要针对民营经济的特点,积极开展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创新,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民营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力,银信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经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确认,各银信机构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四、把握政策,合理配置,积极引导民营经济走绿色发展之路

(十四)突出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研究判断,深刻把握货币政策内涵,加强信贷投向监测,突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引导银信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节奏和结构,保持年度信贷投入合理均衡增长。要根据国家的行业、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点扶持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民营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的核心技术扩散机制,努力培育一批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促进民营经济向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促进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扶持县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支持引进更多的农业加工业龙头企业,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农业。

(十五)坚持有保有压原则。各银信机构要坚持有保有压、防止“一刀切”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经济政策,遵守《湘潭市绿色金融宣言》承诺,深入构建“绿色信贷”机制,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对不能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信贷需求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要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湘潭市绿色信贷指引,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

关于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服务措施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实现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重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外汇管理服务措施:

一、建立外汇管理服务“绿色通道”,更好地便利涉汇主体开展贸易投资活动。辖内涉汇主体办理外汇登记、备案、核销、核准、审批等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全免收费的“一站式”服务,特殊情况预约办理业务的,打破工作时间限制,实行特事特办的“全天候”服务。

二、推行外汇管理服务“先行先试”,试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涉及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明文规定禁止办理的外汇业务,属授权范围内的,实行涉汇主体申报、个案特别处理办结;超过授权范围的,实行涉汇主体申报、个案特别报审办理。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比照沿海地区的做法,推行“服务优先、监管辅助、支持发展”,切实解决其经营中遇到的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简化部分外汇管理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效能。

1.对涉汇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信息登记、进口企业备案登记、出口企业备案登记三项业务,实行合并提交资料,简化操作程序。

2.涉汇主体需办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下收结汇业务,授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比照相关业务办理。

3.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款、延收延付汇实行登记管理的同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结汇额度和预收预付款、延收延付汇控制比例的,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个案处理。

四、增设县(市)级外汇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外汇金融服务功能。在继续利用好进出口收付汇远程核销服务窗口的同时,创造有利条件,争取上级外汇局的支持,力争本年内增设1家县(市)级外汇支局,同时引导外汇指定银行授权相应的县级支行办理对公结售汇业务,健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外汇服务功能。

五、推行外汇管理跟踪服务,全方位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积极关注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引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和企业的情况,加强与各级商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实行“及时介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排忧解难、跟进服务”,与各部门联动落实招商、安商和富商的各项措施。

六、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创新和拓展外汇金融产品,积极帮助涉汇主体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各银行创新外汇金融服务,更多地推出进出口押汇、贴现以及出口发票融资、保理、海外代付、信用证保兑、套期保值、人民币外汇掉期、出口信用保险等外汇金融产品,顺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趋向,切实帮助各涉汇主体避害趋利,有效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

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参检手续,实行网上无纸化年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做好外汇年检报表和数据信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送的工作,提升外汇年检效率。

八、建立与涉外经济主管部门协作机制,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与商务、工商、海关、财政、税务等涉外经济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涉外经济工作实行集中协调和个案协同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涉外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大力营造良好的招商安商富商环境。

九、推行境外直接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及投资款项购汇汇出的审批手续,对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十、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积极增强外汇管理服务意识。每年至少举办2次以上的外汇政策法规和外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满足涉汇主体的需求。采取组训和送训方式,提升外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两型社会”建设、涉外经济发展服务。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