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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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经济和税收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假发票的印制、倒卖、使用和发票的非法出售、购买、虚开行为,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促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得到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各类市场、商场等场所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的行为。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严肃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格票据审核,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相应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采集和利用发票取得方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加大发票交叉稽核力度。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信息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企业提供发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
四、工作步骤
根据“全面开展、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的要求,分三个阶段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一)宣传准备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7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组织保障,明确目标任务;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三是认真排查。首先是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自查本单位取得、使用虚假发票情况,并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采集。其次是税务部门要从外部广泛搜集从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机、电话、网站信息,以及从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梳理分析,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情况,力求案件查办有的放矢,开展迅速。
(二)重点检查和打击处理阶段(2010年7月~10月)。按照“明确重点、分类整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重点查破一批大案要案。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发票犯罪案件,由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督办,层层落实办案责任。重拳打击制假、贩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制售假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的窝点。另一方面,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和对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接受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接受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
(三)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分类、汇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报销原始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预防发票涉税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结合税源监控,严把纳税人发票领购关,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跟踪管理并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确保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市协调小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成立湘潭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协调小组,另行文),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省协调小组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度,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定期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公安局要开展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市公安局:与市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从快从严审判发票刑事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
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财政局及时研究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制问题,研究修订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市支队: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和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和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电信湘潭分公司、移动湘潭分公司、联通湘潭分公司: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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