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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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代建制的重要意义
代建制是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将项目建设、管理等事务交由社会化专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单位,能从根本上克服传统自建方式的诸多弊端,实现“投、建、管、用”分离,形成多方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和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制度屏障,能够有效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三超”乱象。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代建制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代建制范围
以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如涉密工程)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实行代建制。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相应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组织推行代建制。
三、规范代建制项目审批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确定代建方式。对湘政办发〔2014〕14号文件下发前已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必须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阶段性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四、严格代建制工作程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实行代建制;业主单位报发改部门比选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文本标准文本》编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业主单位核实、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在规定的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报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开标,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从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代建单位),并将书面评标报告一同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代建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代建单位按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双方履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合格后,进行资产、资料移交。
五、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要求,调整完善本部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以适应项目代建制后的要求,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项目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六、完善代建制市场服务
代建单位应是符合《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提交银行履约担保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服务义务,自觉遵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服从监管。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代建服务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积极选取信誉高、业绩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本地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培育,并鼓励符合申请代建单位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积极申报,争取进入湖南省代建单位名录库,逐步培养和壮大本地代建市场。
七、抓好督促检查
州人民政府对代建制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必须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实行问责并进行通报;对阻碍推行代建制和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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