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十一五”期间,我州交通运输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公路交通“瓶颈”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截至目前,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5340公里,通村率达98%,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农村交通闭塞落后的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还比较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和现代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亟待改进和提高。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建设是加快发展,养护管理是持续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州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地方海事局、州地方道路管理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的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专抓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州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切实担负起全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明确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县道管理养护,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加强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以及路产、路权保护和水上交通的日常监管等工作。村道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原则,由村委会负责确定养护人员进行养护管理。各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水平。

三、扎实抓好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必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逐步实行管养分离、专群结合。县乡公路要逐步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采取道班、个人承包等方式加强日常养护管理,组织专业化队伍实施维修工程;村级公路可采取个人承包方式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各县市要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制度和养护办法,进一步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水上交通养护管理要按照“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湘西自治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州交函〔2012〕1号)和《湘西自治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州交函〔2012〕2号),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落实到船主。各县市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水路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岸线资源保护。要切实抓好航道整治、疏浚、清障和日常维护及巡航检查,对碍航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进行复航改建或补建,确保航运通畅,对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和桥梁等设施,按其流域航道规划与通航标准建设通航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航标。要加快水上安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加强通信监控系统、水上监管救助基地建设,配置巡航艇等基本执法装备。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化系统和水上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实现覆盖全州等级航道和重要水域全天候全方位的动态监控。要推进重点水域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指挥监控中心和县、乡、村三级搜救队伍,逐步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立体搜救网络。

四、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一)落实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要将成品油税费改革替代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公路专项切块资金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按照州政发〔2009〕15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开始,用3年时间将转移支付切块资金逐步置换安排到位,用于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提高村道养护补助标准。从2012年起,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纳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公里每年1000元,由州、县市各按50%比例分担。

(三)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从2012年起,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及其正常增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备,州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水上交通养护管理资金投入。从2012年起,对全州注册的162个公益性渡口按10000元/个/年的标准补助,其中州财政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州财政将水上安全监管和航道维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解决好渡口安全签单员工资、渡工补助不足部分和民渡保险费、水上监控使用费、公益性渡船维修费、水上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

五、加强督促检查

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州对各县市年度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由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财政、审计部门每年会同州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农村公路和水上交通养护管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不能落实到位的,视情况停拨省、州两级农村交通项目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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