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搅拌站集中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企业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资质的认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

第七条市环保局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督。

第八条市交警支队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九条市城建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经营权的拍卖。

第十条市发改、规划、国土、工商、财政、水务、交通、物价、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发展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规划、环保、城建投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市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市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经营权属于城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市经信委、市城建投资公司、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实施细则,由市城建投资公司组织对新建生产项目经营权公开拍卖。企业或个人中标后应到规划、住建、国土、工商、质监、散装水泥办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防洪安全的,须经水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由市经信委按照规划发展、合理调控的原则,牵头建立市、区、镇三级联管的准入机制。

第四章生产、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和预拌砂浆备案资格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借资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场(站)或以分站的名义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位于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不得向市城市规划区内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供应的,应在承接业务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试验室,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资料。

住建部门定期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总量超过30立方米和一次性用量超过8立方米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量在5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5月1日后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报告市住建部门确认,在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等要求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和本市无法供应的特殊砂浆的。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道路建设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外符合条件的水利、道路等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七条有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需要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手续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报告、施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市住建局收到前款规定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合格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标准。

环保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不得参加优良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成型和养护。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货合同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车辆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装载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和倾倒,防止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沿途撒落。运送配料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或使用无资质(或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以及允许无资质(或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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