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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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意见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缓解停车难、行车难问题,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社会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以及其他以房地产开发形式可以一次性出售的停车场(车库)。
(三)本意见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民间组织、事业单位等。
三、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益阳市城区停车系统规划》要求,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包括: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场(库)建设;
(三)对现有的社会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质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社会公共停车场;
(五)对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地下空间(需兼顾配套人防工程建设)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
(七)利用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改(扩)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专用立体停车楼;
四、运作模式
鼓励采取BOT等方式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统一规划布局和确定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责任主体依法确定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投资经营者。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投资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市规划部门负责市区社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
五、鼓励政策
(一)供地政策
1.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以公开的方式选择投资方,依法授予投资方建设权、经营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与停车场经营年限一致。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原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以协议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与停车场经营年限一致(地上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与地上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一致)。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需要流转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二)政府补助政策
利用单位自有用地或既有建筑、废弃厂房改造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建设项目超规定比例配建10个(含10个)以上公共停车位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公共停车的部分如为地面停车场类型(不包括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执行,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商业开发政策
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设置广告位,可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四)产权政策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国土部门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地面立体(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住房和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规费优惠政策
社会公共停车场免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六)停车收费政策
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确定具体价格,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停车收费主体应在停车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七)运营保障政策
公安交警与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停车的处罚力度。要尽快建立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程序。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批。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停车场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和改变用途。公安交警部门应牵头协调城管、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擅自停用或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套取政府资金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七、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两年。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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