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适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深化股份制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2.服务“三农”。按照为“三农”服务、为县域经济服务的定位,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市场化运作。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按照诚信、自愿、公开的要求,以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模式实施股权转换,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农村信用社完成城区法人机构整合及以县为单位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2012年,完成永定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和武陵源区农村信用社联社新设合并组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力争年底挂牌开业;2013年,启动慈利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和桑植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力争2014年完成2家县级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工作,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主要监管指标达到并持续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10%以上,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下,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拨贷比不低于2.5%;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努力提升农村商业银行品牌影响力。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依法给予农村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在用好用足农村信用社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比照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税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注入优良资产或者土地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达到改革要求。三是坚决取消一切限制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歧视性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加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用服务领域。四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五是出台风险补偿政策。农村信用社是为“三农”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受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很多,对所造成的经营风险,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或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六是积极向上争取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对农村金融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减免改革过程中的税费
一是区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土地使用权变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还给区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用于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二是区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在改革中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按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免征。三是对土地使用资料不齐或缺失的问题,视同“历史性占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对房屋报建资料不全或缺少的,属于单位自建房屋,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产测绘报告予以发证;属于购买的房产或抵债房产,应在改革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再按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免征;对“两证”办理的相关费用予以免交,对不能免交的项目给予优惠,并按双方协商金额缴纳。四是风险拨备提取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五是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到位后,继续享受小额农户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六是在改革期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三)加大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力度
一是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联社组成的工作组,专门清收此类贷款,确保在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不能一次全额归还的,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贷款利息或者完善担保手续,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以个人名义为单位贷款或提供担保的,用款单位应立即归还,暂时有困难的,由用款单位落实担保措施,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二是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党政干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进行谈话,贷款本息金额5万元以下的,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额还清本息;金额5万元以上的,在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不少于5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余部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额归还。未按规定期限归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成立班子逐一清收。欠款人所在单位不支持、不配合清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纪依规进行问责。三是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乡村组织,区县财政、审计、经管部门要对其拖欠贷款进行审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在全面清理核实、锁定贷款余额的基础上,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积极清收。乡村组织有还贷能力的,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拖欠的贷款。对乡村组织承贷、农户使用或直接受益的贷款,按照“谁用钱、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贷款偿还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目前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要落实好债务,纳入“消赤减债”计划,化解债务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对没有纳入“消赤减债”计划或无法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偿债基金集中偿还的乡村组织贷款,以乡村组织拥有可产生效益的工厂、仓库、土地、林场、水库或其他资源出租、变现收入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四)优化金融环境
一是落实兑现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过程中的有关承诺。二是积极帮助开展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活动,协助尽快完成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构建合理、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三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特别是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率。公安、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侦破和打击“四类”(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要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各类风险,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平稳进行,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各级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宣传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特别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正面宣传,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社会形象。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原来的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调整为张家界市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张家界办事处。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研究解决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有关改革的重大政策建议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出谋划策,形成改革合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积极推动本辖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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