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

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改变过去传统落后的丧葬方式,逐步接受火化,有效推进全市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丧葬补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张家界市永定、武陵源区城镇居民(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自愿在市殡仪馆火化,且不将骨灰二次装棺安葬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农村居民死亡后自愿到市殡仪馆火化的,可同样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三条丧葬补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张家界市永定、武陵源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放2000元丧葬补助金。

(二)张家界市城区五保老人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火化费用,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与市殡仪馆协商解决,每具控制在1200元以内(包括火化、遗体接运、卫生棺、普通骨灰盒等)。

第四条丧葬补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具有张家界市永定、武陵源区户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逝者,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审批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丧葬补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填写《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申请审批表》;2.社区(村)、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殡仪馆火化证明。

(二)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该局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丧葬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其中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丧葬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预算资金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由民政、财政、物价部门共同负责。民政部门负责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资金发放指导监督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居民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慈利、桑植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行政辖区居民丧葬补助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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