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等单位《张家界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明电〔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等单位《张家界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09〕15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制定的《张家界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农村金融产品

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证券办

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我市确定慈利县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农村金融支持“三农”的切入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市“三农”的金融产品较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以此为契机,建立信贷资金、保险资金、财政资金等多渠道共同参与的“三农”金融风险分摊机制和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三农”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同时,努力在试点县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本市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不断满足“三农”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要求。

二、试点内容

(一)近期重点突破的品种和方式

1.农户联保贷款+农户贷记卡“一卡通”模式。试点县金融机构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要创新相应支付结算工具。金融机构可试点创新农户贷记卡“一卡通”的支付结算模式,对符合相应资信条件和贷款发放标准的农户发放贷记卡,依据对农户的授信情况,设定农户发放贷记卡透支额度和利率标准,并完善农户贷记卡功能。借款农户可在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还,无须另行审批。

2.“信贷+保险”信贷模式。试点县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保险合同为基础,探索开发“信贷+保险”农村金融服务的新产品。

(二)逐步推广的品种和方式

1.订单农业贷款。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及时建立和完善订单农业贷款管理制度。

2.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造林融资需求、林权经营模式,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发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业务,重点创新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和运作模式,建立针对性强、支持重点突出的林业信贷产权体系,推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直贷、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

3.农户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要参照城市房产抵押贷款的办法,探索以农户住房房产证加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作抵押物,发放农户住房抵押贷款。

4.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发放抵押贷款。

三、试点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梁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训成、市人民银行行长周志平和市银监分局局长李孝辉任副组长,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省农信社张家界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和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负责日常工作。试点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与评估。

四、试点步骤

(一)方案实施阶段(2009年3月-6月)。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指导试点县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督促、指导试点县按照试点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二)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7月-9月)。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针对试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方案。

(三)全市推广阶段(2009年10月-12月)。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对试点县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在总结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五、试点措施

(一)建立保障与奖励机制。试点县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一是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列入试点范围的每笔农业贷款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赔付额外,应及时给予20%的补偿。二是要对每笔农业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50%或市场利率30%实行贴息。三是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异地担保机构支持功能,利用省担保公司在张家界设置分支机构,为试点创新产品的涉农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四是要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除国家政策外,涉农商业性保费应不少于20%,超赔补贴应不少于30%。五是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动产及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农村中介服务,引导中介机构切实提高效率,缩短工作周期,适当降低收费。六是要加大对涉农贷款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对涉农贷款发放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提高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积极性。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农贷款的保险力度,增强农村金融的抗风险能力。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人民银行安排2.7亿元再贷款,专项支持参与试点工作的农村信用社;积极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争取再贴现规模,支持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利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规模,专项用于参与试点的中小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业务贷款。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上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满足试点县试点创新产品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市银监分局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市场准入的扶持政策。一是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二是优先支持试点县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是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县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四)改进服务质量。试点县金融机构要注重改进和完善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扎实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

(五)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市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县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试点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涉农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大力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提供全面、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创建信用县、乡(镇)、村,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多方合作、服务外包等模式重点保证试点县的POS、ATM等支付服务终端机具的投入,逐步拓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的辐射范围。

(六)强化监测与信息反馈。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时加强对试点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跟踪监测和信息反馈,按季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七)加强政策宣传。试点县要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政策宣传活动,向农民、涉农企业积极宣传推介试点产品和服务方式,特别是要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一步培养农民、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指导。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与当地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等部门共同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加以研究解决,引导试点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积极支持。市、试点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协调各方关系,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合力。试点县政府要通过落实财政贴息、费用减免等措施,为涉农金融机构推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稳步推进。对创新、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坚持规模由小到大、覆盖范围由点到面,循序渐进、有序推开,切实将风险掌握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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