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

政府授权资产处置收缴实施方案

参照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财金〔2000〕53号)规定,比照市企业国资公司政府授权代理业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打包债权尽职调查与回收组织实施方案,结合政府授权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的资产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授权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中心)(以下简称长信投)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委托清收的财政周转金。

(二)长沙银行(原长沙市商业银行,下同)置换回的不良债权的清收。

(三)市财政税费减免所形成的国有产(股)权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产(股)权处置。

(四)市政府批准和市财政已委托长信投管理的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二条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确保处置收入最大化”的要求,对有效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对不良债权处置确定目标回收率,并加大清查力度。

第三条回收及处置

(一)不良资产

按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基本回收率,通过法律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清欠回收。

1、长沙银行置换的不良债权、财政周转金的回收处置

(1)有效抵押债权:有抵押物的不良债权,视清收难度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回收比例不低于抵押贷款本金的100%。

(2)无抵押的债权(包括抵押有瑕疵的和无效抵押的):

①已宣告破产并有安置缺口的单位,“三无”且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的单位,纳入市特困救助企业范围的单位,属于撤并局公司的单位,贷款手续不全、依据不完善、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的债权,本金已归还、仅剩银行单方挂账的利息、诉讼等费用的可疑债权等,可予核销。

②发生改制、重组、变更的单位:正在改制并成立新公司的,要求先清欠或由新公司承诺承继债务并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目标清收率不低于本金的80%;已完成改制且有新公司承继债务的,以各部门联动为基础,目标清收率不低于新公司改制承继债务金额的50%,债务单位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缺口,剩余部分按规定报批使用;已完成改制但新公司未承继债务且老公司已注销的,可予核销。

③未改制单位,视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确定目标清收率,市属国有单位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正常的,目标清收率不低于债权本金的30%;停业多年或常年经营不正常,无稳定现金流或即使有稳定现金流但仅能维持费用的,目标回收率不低于本金的10%。

④非市属国有单位、省属单位、区县单位按以上原则作尽职调查和商谈,目标回收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金的30%。

(3)主债权的孽生债权(如利息等),可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偿还能力,据实收回,收不回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2、长沙银行置换的同业拆借资金的回收处置

(1)持续经营的,未超过追索时效的,目标回收率不低于本金的80%。

(2)持续经营的,超过追索时效的,目标回收率为本金的10%。

(3)名为同业拆借,实为一般性贷款的,目标回收率参照无抵押贷款回收率的确定原则确定。

(4)长沙银行置换的对外投资(系投到湘财信用社证券部和珠海证券)款项的回收处置按以下办法进行。

①被投资单位虽持续经营但长沙银行投资的帐证资料极不完善的,其偿还率不低于原始投资额的20%-40%。

②停业或撤并注销或破产的证券公司,债权可予核销。

3、不良资产在处置时,按上述原则由长信投分类作出尽职调查,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国有产(股)权和其他托管资产的处置方式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有产(股)权和国有资产在处置时,长信投要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式以拍卖、招标为主,其他处置方式(含回购、协议转让)为辅,最终以市政府批准方式为准。

第四条审批权限

(一)账面值为100万元以下的不良债权由长信投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置。

(二)账面值为100万元以上的不良债权由长信投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处置。

(三)国有产(股)权及其他托管资产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程序公开处置。

第五条收入管理

(一)处置收入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长信投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处置收缴情况列表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回收)资金缴入市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支出由市财政按第七条审定的费用提成比例核拨(特殊情况按笔结算),并纳入长信投的综合预算,收益缴库。

(二)资产账面数和处置数的差额,由长信投按年向市财政局申报核销,经市政府批准后据此进行账务调整,但不良债权核销后,仍保留所有债权的全额追索权。

第六条处置成本

为支持长信投发展,加大处置回收工作力度,参照市企业国资公司政府授权业务的工作经费提成比例,就资产处置(回收)的不同情况核定长信投的工作经费及处置费用。

(一)对于清收不良资产中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以及差旅费等外部费用,在回收资金的15%内据实列支,并报经市财政审核后,从长信投上缴的回收资金中由市财政及时予以返还。

(二)长信投按实际回收金额的8%提取工作经费,且视债权逾期年限适当上调,即:回收债权为逾期3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上调1%,最高至15%。

(三)国有产(股)权及其他托管资产处置,按处置收入的5%提取工作经费。

第七条奖惩办法

(一)长信投负责的长沙银行置换移交的债权清欠处置工作原则在2015年完成。超过目标回收值的部分,经市财政局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其中的20%作为奖励用于公司发展。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过户到长信投后,应制定具体的经营(租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财政局对长信投实行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制度。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监管单位和领导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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