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函〔200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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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单大勇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税侦支队江昕明、市国税局稽查局陈劲、市地税局稽查局谯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办公电话:4775997;传真:4775995),具体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抽专人组成。
三、工作目标
通过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网络,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整治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制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的现象,增强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诚信守法意识。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以及职业“票贩子”,特别是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散布代开、倒卖发票等违法信息的行为。积极协调公安、移动、电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完善对各类涉税违法信息的拦截工作机制。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同时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四)认真做好发票比对工作。要求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发票比对,经确认后方可入账。比对发现的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入账凭据,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发票比对的窗口,随时接受纳税人的发票比对咨询。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力度。
(六)做好新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宣传工具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同时,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要将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由税务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3月)。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面发动,深入摸排,梳理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问题严重的行业、领域的涉税违法犯罪线索,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予以打击。
(二)集中行动阶段(4月至10月)。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积极行动起来,适时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假发票集散地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封堵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传播的各类倒卖、代开发票违法信息,严厉查处一批制贩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大案、要案,摧毁一批职业犯罪团伙的制假窝点。同时要在物流、典当等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且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一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迅速掀起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高潮。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中的经验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具体措施,按照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和事例进行曝光,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成功侦办典型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标本兼治,逐步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要求,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范围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统一行动,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引向深入。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具体实施方案,迅速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要严厉打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
(三)及时通报,认真总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对发现的重点线索、查处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便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全市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展情况,包括案件侦办进度、违法案件信息、线索,缴获假发票等情况,及时总结和汇总分析,指导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有效开展。通过此次活动,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的犯罪活动,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七、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依法做好发票犯罪的移诉、审判工作。
(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积极推进发票防伪技术进步。
(三)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保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正常开展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工作,明确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具体的定性、量刑标准。
(八)市检察院: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严格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九)市综治办:指导各乡镇综治办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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