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5】2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检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理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理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6.2文电运转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发生在或者波及株洲市的金融突发事件,保护存款人、贷款人、担保人、证券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株洲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株洲市经济和金融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人行株洲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株洲市保险业协会等金融监管和协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实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等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株洲市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它严重危害株洲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增强全社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及时、高效、有序。
(2)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3)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
(4)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5)依法处置,妥善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主任、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分局)行长(局长)、株洲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发生范围作适当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经济金融办,由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还可视情况内设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全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各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市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3)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处置原则、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请求指示。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6)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7)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联络。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督促、指导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及各金融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并呈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
(3)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4)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2.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向上级行报告,请示是否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上级机关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株洲银监分局:及时启动株洲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被监管金融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负责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湖南银监局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指导、协调市内各保险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省保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启动本协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市财政出资时,根据株洲市政府批准后的正式处置方案,确定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积极筹措资金,经请示获得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经费;需要上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的,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
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骚乱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新闻通稿,加强舆情分析,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政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4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县市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配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株洲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要分别建立本系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金融体系中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并及时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上级主管部门。
3.1.2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对影响全市宏观金融稳定的经济金融情况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对影响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3.1.3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风险状况,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会同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行株洲市中支、株洲银监分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影响全市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株洲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市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三级及一般性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4.1.1Ⅳ级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它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Ⅲ级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Ⅱ级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可能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但事发机构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不足以引发系列连锁反应,不需要外部力量支持与救助的事件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如发生金融诈骗、盗窃和抢劫案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故障等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4.1.4Ⅰ级事件(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凡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仅凭事发机构自身努力已不能平息事态发展,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需依靠外部力量支持和救助的突发性事件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具体如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2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及Ⅲ级响应
(1)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事件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2.2Ⅱ级响应(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应急响应程序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尽快逐级上报各自上级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株洲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头,防止风险蔓延扩散。
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3.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风险处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和市保险业协会及金融突发事件风险涉及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1.对经过省人民政府或人行长沙中心支行批准给予紧急再贷款救助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由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2.对需要采取撤销、破产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破产退出金融市场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需要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4.2.3Ⅰ级响应(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响应程序。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省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2)应急措施。
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头,防止风险蔓延扩散。
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市直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出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
4.3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理
4.3.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株洲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以“金融突发事件要情快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上级机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保密的原则下酌情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3.3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和分析各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人行长沙中心支行。
4.3.4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金融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它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4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理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账目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撤销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和株洲银监分局有义务维护金融机构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通过多种渠道重树公众的信心,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事态出现反复。
5.2总结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自上级机关。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亦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络,确保通信畅通,并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联系。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文电运转保障
各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件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金融派出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人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金融突发事件: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予以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银监、保监(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它严重危害全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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