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 〔201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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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株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服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5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它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监督、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以“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市级奖励、乡村自筹”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省级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简称“国省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筹措。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国省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国省补助资金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株洲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是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落实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其所属各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发改部门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级奖励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监督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县道原为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仍由其承担具体养护管理工作。城市四区(含云龙示范区)内的县道原为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管养的,仍由其承担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为:国省补助资金、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和县市区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管养资金,用于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城区县道的大修。县市区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不得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50%。
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绩效挂钩。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多方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公路养护规律正常进行。
第十条乡镇、村资金的筹措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政府的部署,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备案。
城市四区(含云龙示范区)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和资金计划,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编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管养范围内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农村公路普查情况,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实现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和网络化。
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需以图形、表格和文字等形式,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位置、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路面宽度、路面长度、桥梁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工作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责任单位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市场化机制。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具备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十五条村道养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路政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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