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0〕26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证券办等10个单位关于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制定的《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株洲银监分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一、总则。
(一)为加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由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人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市金融证券办是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备案和指导的职能部门。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的指导。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设立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株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50个以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五)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投资运作及监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规定向市金融证券办备案。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3.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有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人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管理计划;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托管计划。
7.市金融证券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向市金融证券办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发起人协议(企业合同、合伙协议)、管理企业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9.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计划书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计划书。
10.市金融证券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金融证券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四)市金融证券办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金融证券办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1.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增减资本。
3.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4.重大投资事项。
5.清算与结业。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市金融证券办应会同市人民银行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安全,原则上股权投资企业应委托经银监会认可且具备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资产。股权投资企业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七)市金融证券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协同开展针对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严禁非法集资。
(八)市金融证券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备案。市金融证券办对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市金融证券办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
(一)市金融证券办、市人民银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严禁非法集资,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建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株洲市金融证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市金融证券办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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