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0年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

省交通运输厅

今年我省多个地区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给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造成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水毁公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更好服务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支持政策如下:

一、总体目标任务

2010年底,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完成路基、小桥、涵洞工程,完成大中桥桥梁基础及下部工程,并完成必要的安保工程;农村公路基本完成路基、小桥涵工程。2011年底前,损毁的国省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全部达到或高于灾前标准。2012年底前,损毁的农村公路全部恢复到灾前水平。

二、灾后重建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先通后畅,先急后缓,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坚持灾后重建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尽量利用地产材料、地方劳务和省域产品;坚持科学规划设计,灾后重建项目要与路网改造、养护规划相结合,合理制定建设标准,前期规划设计与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同步推进;坚持质量第一,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耐久;坚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破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公路两侧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三、建设标准

(一)国省干线公路重建项目要根据“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对拟在“十二五”期间升级改造的项目,应结合本次重建一次性实施,避免重复投资。

(二)农村公路桥梁重建,要求大、中桥桥型采用梁桥,小桥采用梁桥或板桥;平原区宜采用桩基础,桥梁下部和基础工程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型式。

(三)县级公路重建,不得低于三级水泥(沥青)路标准,具备条件、交通需求大的路段可修建二级公路。

(四)乡村公路重建,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各地可结合地产材料等情况,灵活采用各种路面型式,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5米。

(五)满足国家、省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投资标准

(一)水毁公路抢险保通。

1.对国省干线水毁公路抢险保通工程全额投资。

2.农村公路水毁抢险保通的桥梁,原则上分别给予小桥1万元/座、大中桥2万元/座的抢险补助。

(二)水毁公路恢复重建。

1.对国省干线公路水毁重建项目全额投资;

2.对全毁农村公路桥梁重建项目全额投资,分别为大、中桥2.25万元/延米(7.5米宽)、小桥1.875万元/延米(7.5米宽);

3.对县级公路重建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继续加大投资补助力度,一般县级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公里,重要县级旅游路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50万元/公里;

4.乡村公路重建项目,将优先纳入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投资补助标准分别为水泥路25万元/公里、沥青路20万元/公里、砖路8万元/公里、条石路8万元/公里(均为6米宽);

5.水毁公路灾后重建投资按照桥梁和路面宽度进行折算,桥宽超过9米的不增加投资,桥宽小于5米的不予投资;县级公路低于三级公路标准的不予投资补助,乡村公路路面宽度低于4.5米的不予投资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各受灾地区应根据本地灾情,科学制定规划,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重建项目。同时,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路基础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整合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资源,对小流域河流进行综合治理。

(三)2008年新调增的省道,仍按照原行政等级进行投资和管理。农村公路水毁重建申报项目,遭受水毁连续里程不得低于300米。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建任务的项目,不再适用此投资政策。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完成水毁公路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国省干线公路要在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可研审批,2010年11月10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农村公路根据建设期,要在拟实施重建上一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审批。

(五)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并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上报水毁重建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县(市、区),将降低下年度重建项目的投资标准,按照“十一五”期间相应投资标准执行,不再适用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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