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为做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市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白山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市政府机构职能转变

市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4年工作任务。(共10项)

1.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和各审批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制定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政府办等部门的“三定”规定。(市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市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市人社局负责,2014年5月底前完成)

4.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市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5.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研究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向食药监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编办牵头,会同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6.根据国家、省下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完善省对市、市对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结算工作,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7.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审定)

8.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9.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市法制办负责)

10.调整理顺改革中涉及部门的职责划转问题。(市编办负责)

(二)2015年工作任务。(共21项)

1.根据市政府决定取消(暂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市法制办负责)

2.根据国家、省出台的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市法制办负责)

3.市政府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改进社会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制度规范等),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

4.按照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意见。(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

5.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6.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7.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市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取消市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市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9.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办、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1.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根据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市的落实工作。(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根据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市的落实工作。(市发改委、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分别负责)

16.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分别负责)

1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18.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市民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待国家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按照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0.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1.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市卫计委负责)

(三)2016—2018年工作任务。(共4项)

1.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3.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市辖区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办、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省政府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坚持“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配置;根据我市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各部门行政审批科(办)统一管理,业务科(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科(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涉改部门调整后的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部门内设机构总数。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内设机构数额不少于内设机构总数的四分之三,综合类内设机构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四分之一。不设置3名(含3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4.人员编制配备。新组建部门的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不做精简亦不增加。跨部门调整职能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改革后部门的工勤编制,按照改革前部门已使用的工勤编制数额核定,空出的工勤编制转为经费员额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编制配备由市编办商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

5.领导职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2-3名核定,工作任务较重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省里另有规定增核领导职数的,比照办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为3名(含3名)的科(室)设1职(1正);4至7名的设2职(1正1副);8名(含8名)以上的设3职(1正2副)。设置机关党委(总支)的,核定专职机关党委(总支)副书记职数1名(正科长级);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

6.相关政策。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的,允许暂超职数配备,今后逐步消化解决,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综合类、保障类、人事党务管理类等内设机构超出新核定领导职数的人员,可调整到业务类内设机构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要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整合、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二)“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白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建议;

2.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3.提请市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市编委会审议;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抓好“三定”规定的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并结合“三定”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理顺内部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制定部门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加强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市编办负责提出机构改革检查验收的意见;市档案局负责提出档案管理方面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机构改革中有关干部人事政策的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办负责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负责提出办公用房使用的意见。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2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振兴白山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新组建部门和任务分工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决不允许发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正确的改革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改革、人人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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