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4〕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辽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的刚性约束机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和《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基字〔1999〕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政府担保进行融资、贷款和发行债券实施的项目所筹集的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国债和政府担保融资、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改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汇总、调度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市审计、住建、公用、安监和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年初建设计划安排,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参与项目资金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资金。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的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单个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详细注明资金需求量和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市发改部门负责汇总已完成可研审批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需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及时下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后向市发改部门申报调整计划,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预算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采取特殊方式运作,市财政部门采取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方式落实资金。
第九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项目预(概)算评审管理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预(概)算评审管理。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社会评审机构对项目的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或概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资质的招标人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送市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
(三)项目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
第四章项目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对不具备决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单项决算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财政审定的结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形成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履行评估拍卖手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决算申请,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资金台账,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用于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进度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报表,确定拨付资金量。工程签证和验收做到手续健全、数据真实、图式完整,经主管部门、监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程序并说明原因,按月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继续推行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稽查力度,每年度组织一次跟踪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严禁项目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市审计部门对工程预(概)算的执行、管理和决算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发改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用款计划和资料内容严重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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