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

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编审行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领域中的作用,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建﹝2003﹞63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2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及标底编制工作、财务决算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咨询公司。

第四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建﹝2003﹞635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编制及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与资质的人员开展编制业务,保证结论及意见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编制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造价编制业务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编制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基字﹝1999﹞第28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业道德原则:中介机构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工作、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九条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须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十条回避原则:造价审核人员因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编制与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及核准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概、预、结(决)算,工程招投标标底,超规模、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核查,工程概、预、结(决)算编制工作等。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编制的工程概、预算书要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考核优异的中介机构,可直接获得下一服务期的编制资格。对协议服务期内,编制过程中出现三次以上重大失误的中介机构,经确认后,取消其参与我市财政投资编制业务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为确保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性投资的项目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他投、融资的项目按其资金来源性质不同确定收费标准,含中介收费标准在内。

第十五条付费额度的确定。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拟定合同价款,报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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