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府办发〔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近几年,在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多方努力,“金税工程”网络管控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非法制售假发票的广告宣传随处可见,制假、售假行为不仅屡禁不止,而且手段花样翻新,有愈演愈烈之势。“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

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是维护正常经济和税收秩序的有效有段,而且对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里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健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开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四、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4月)、深入整治阶段(5月至9月)、检查总结阶段(10月)。

(一)准备阶段(4月1日—4月30日)。

传达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此项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

(二)深入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

各部门联合出击、整体作战,对发票印制、倒买倒卖、运输、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查实的发票违法案件进行媒体曝光,强化打击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结工作,对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打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以及有案不查,有错不纠和玩忽职守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市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派人员深入各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部门和单位于2009年4月25日前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和准备工作情况,以后每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和单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情况。

五、任务措施

(一)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六、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杨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发市地税局副局长

武克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侯长洲市公安局副局长

肖向前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刘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晓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车全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朴俊杰市监察局副局长

于勇人民银行辽源中心支行副行长

姜元东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永胜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世忠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李发(兼),副主任由市地税稽查局局长王力、市国税稽查局局长李铁军、市纪委监察一室主任周振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孙大勇、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刘殿中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安排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应向成员单位和部门反馈的有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资料信息。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以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与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开展对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2.市公安局:与税务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移送工作。

3.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行为。

4.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7.人民银行辽源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8.市政府法制办:对此项打击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和支持。

9.市中级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明确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

10.市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11.市新闻办: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并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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