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四政发〔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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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四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四平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平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四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四平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四平市自然科学奖;
(三)四平市技术发明奖;
(四)四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四平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科技引领、重点跨越,促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技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等做出决议,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重大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具备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围绕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公民、组织:
(一)同国内外公民、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在本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经济突破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我市市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人才培训,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及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自然科学奖和市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各奖项的评价标准另文规定。
第三章推荐和申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三)中省直驻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有争议的;
(三)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同一年度申报多种奖项的;
(四)已获得省级以上的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七条申报市科技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四平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个人)要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当年文件要求推荐,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学科(专业)分组,聘请域内外专家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对进入复审的项目提出建议,提交复审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行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复审组,对进入复审的项目进行复审答辩并提出拟授奖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经复审后提出的奖励建议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存有异议的,将其处理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处理建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做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奖的奖励额度由市政府确定,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个人)必须确保申报书内容真实,对推荐材料存在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泄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信息等徇私舞弊行为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再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计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的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23日发布的《四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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