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3〕28号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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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对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
协助引进总部企业鼓励办法(暂行)
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代理商的优势,助推名牌产品企业东北区域总部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给予资金奖励
由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单独引进东北区域总部且实现税收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参照《四平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办法(暂行)》第十条关于对第三人的奖励规定,按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采取定期与预支的办法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进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
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助市直部门引进东北区域总部且实现税收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参照《四平市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办法(暂行)》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奖励补贴办法的规定,由市直部门在按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核拨发展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补贴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市直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代理商协商确定。
二、提供工作赞助
由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业内名牌产品企业东北三省一区年会、产品展示会和营销会,经协商,由市政府提供会议或活动场所、会务服务和经费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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