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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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四届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松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估试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松原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全民创业和“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原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松原办事处、松原市邮政储蓄银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
二、考核指标
(一)综合指标。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松原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和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只参加2009年度信贷投放单项考核,不参加综合考核)。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a.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4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3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b.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基本分5分,最高分10分。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c.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差额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60%得15分,超过60%的,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40分;大于等于50%,小于60%,得10分;大于等于40%,小于50%,得5分;小于40%,不得分。
d.当年对规模以上企业(年末市经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增量:基本分2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e.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20分,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量达到去年增量的得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f.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15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且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完成投放高于8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意向类完成投放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5分。
g.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对农村信用社,年贷款余额达到15%的得30分;对商业银行,达到全省县域贷款增长年平均水平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2)加分指标
a.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与监管机构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加5分。
b.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进入前4名的,加5分。
c.全省系统内综合评级排名进入前4名的,加5分。
d.当年票据业务累计办理总量超过上一年度的,加5分。
e.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加5分。
f.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g.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h.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的,加5分。
i.当年有新增设营业网点的,加5分。
j.在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得分中,综合得优加5分,良好加3分,一般不得分,不合格扣5分;单项得优加1分,最高加5分。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原市分行
(1)主要考核贷款投放总量情况,重点是考核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2)当年贷款增长额低于全市前两名的,或本系统省内排名位次较上年下降2位以上,不予评优。
(二)单项指标。
为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信贷和风险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年度总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0.1‰进行奖励。
2.农业贷款,按当年累放同比增加额的0.5‰进行奖励。
3.中小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及个体贷款,按当年累放同比增加额的0.5‰进行奖励。
4.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0.1‰进行奖励。
5.消费信贷,按当年累放同比增加额的0.5‰进行奖励。
6.创新类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1‰进行奖励。
(三)否定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当年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表彰及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的省级机构。
(二)综合考核奖励。对商业银行及农信社总得分超过120分的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金15万元、第二名奖金为10万元,第3名奖金为5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视综合考评情况,参照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四)单项考核奖励。按照信贷投放单项考核指标标准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组织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金融办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五、附则
(一)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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