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发〔2009〕73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坚持“经典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提高全市居住建筑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重要性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可以使民用建筑在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实现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经济合理,保障公众利益和居住质量、环境、舒适等方面的要求。近几年来,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忽视了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导致供水、排水、路灯、道路、建筑节能等许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少建、迟建或不建,不能满足居民实际生活需要,存在社会不安定隐患。为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民用建筑建设品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加强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二、规范操作,切实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社会投资民用建筑设计(市区主城区、县城主城区)应严格执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程序,各建设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民用建筑规划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项目核准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写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工作,并组织发改、规划、房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三、加强监督,确保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民用建筑建设全过程进行规划实施跟踪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部门要加强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把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具体办法。在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努力提高全市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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