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连云港市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连云港市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东方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港市分行、张家港农商行新浦支行、吴江农商行连云支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信贷投放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同时兼顾非信贷融资、网点设置、服务质量和金融安全等,促进其加大信贷投入,优化金融服务。

(三)坚持以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评价为辅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1.考核内容。共4项,具体分为8个指标,考核总分100分。

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指标

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得分计算

新增贷款(60分)

贷款增量(45分)

每增加1亿得2分。增量超过上年的,每多增加1亿追加0.5分。最高45分。

贷款增速(15分)

基础分8分,以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平均增速为基准,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1个点扣1分。超过本行上年增速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追加0.5分。最低0分,最高15分。

贷款结构(24分)

新增中小企业贷款(12分)

每增加1亿得1分,最低0分,最高12分。

新增工业贷款(6分)

每增加1亿得1分,最低0分,最高6分。

新增涉农贷款(6分)

每增加1亿得1分,最低0分,最高6分。

服务网点(4分)

增加营业网点(4分)

每增加1个得2分,最低0分,最高4分。

市重大项目协调贷款落实情况和目标管理信息报送工作(12分)

市重大项目协调贷款落实情况(8分)

目标管理和信息报送

(4分)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重大项目协调贷款落实情况和目标管理信息报送工作打分。

2.加分项。对非贷款融资增加较多的酌情给予加分,最高加5分;对积极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经营规范,服务好,审批效率高的酌情给予加分,最高加5分。

(二)金融管理部门

对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和连云港银监分局考核内容:

2011年金融管理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对象

考核指标

得分计算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

中心支行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50分)

每增加1亿得0.35分。增量超过上年的,每多增加1亿追加0.05分。最高50分。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非贷款融资(30分)

每增加1亿得0.5分,最高30分。

银企合作洽谈(5分)

每成功举办一次得1分,最高5分。

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10分)

成功创建1个以上金融生态达标县(区)或金融生态优秀县得10分,否则不得分。

金融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5分)

报送及时完整得5分,不及时不完整的每次减1分。

连云港银监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和组建工作(50分)

每新引进或组建一家得25分,最高50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10分)

推动一家以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服务网点

(15分)

每增加1个,得5分,最高15分。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业金融秩序

(20分)

秩序良好,无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得20分。每发生一件减2分,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不得分。最低0分,最高20分。

金融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5分)

报送及时完整得5分,不及时不完整的每次减1分。

四、奖惩措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共设置4个奖项,一等奖2名,分别奖励10万元;二等奖3名,分别奖励8万元;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6万元;鼓励奖2名,分别奖励2万元。

根据得分情况,前两名授予一等奖;第三至五名授予二等奖;第六至九名授予三等奖;其它授予鼓励奖。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推荐优秀银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建设连云港有功单位”、“建设连云港先进单位”或“优秀服务单位”等。

(二)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和连云港银监分局考核共设置2个奖项,得分80分以上授予一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0分~80分授予二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60分以下不予奖励。

(三)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功单位参照苏北平均水平给予奖励。

(四)凡违规开办金融业务或因金融服务问题被投诉查实,产生较大影响的,一次扣减1分。

(五)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金融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当年参与评比资格。

五、考核程序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办法实施,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日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二)考核指标以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统一公布的数据、考核领导小组评价结果、连云港银监分局有关材料和各被考核单位上报材料为依据。

(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对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虚报相关考评数据和其它非正常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参与评比资格。

(四)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兑现。考核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奖励额度不低于80%)。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市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考核试行办法》(连政办发〔2005〕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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