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14〕192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4〕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为进一步提升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聚焦力度,着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加快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程,现就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功能定位

(一)进一步突出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在全市金融产业布局中的自身特色和核心地位,全面支持和推动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进一步增强金融集聚和辐射效应,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调配功能,加快区域金融创新发展,建成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

二、强化工作推进

(二)提升金融集聚发展的能级。全市新建金融机构必须向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集中。通过载体置换、租房补贴、规费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省市各类金融总部迁入金融集聚区。积极引进境内外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功能性金融机构入驻集聚区,进一步提升金融集聚层级。

(三)加快金融城核心载体建设。加快金融城一期建设进程,2015年底全面完成金融城一期主体工程。参照金融城一期建设,对金融城二期继续予以土地、规划和税费支持,加快实施金融城二期规划、土地摘牌等前期工作,2014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制定金融城业态分布以及特色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高端功能配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特色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

(四)支持集聚区打造区域性要素交易中心。支持在集聚区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平台,吸引各类资本集聚,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支持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做大规模、做出特色,鼓励全市各类非上市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融资,加强与江苏证监局的协作,推动建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打造面向江苏、辐射全国的一流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南京石化商品交易合约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现货挂牌融资,探索建立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对接机制,努力打造全国大宗油品的交易中心、定价中心、物流中心。探索组建区域金融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新型要素平台。

(五)支持集聚区构建区域股权投资中心。进一步强化河西“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河西集聚发展,提升集聚区股权投资集聚度。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风险投资与科技资本的创新发展,支持建邺“基金+孵化器”模式创新。加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力度,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风险和股权投资基金。在集聚区建立“一站式”创投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增强投融资服务效果。

(六)支持集聚区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将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依托南京(建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集聚区打造互联网金融示范区。支持集聚区发展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产业,吸引一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点企业在示范区集聚发展。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等经营业务许可资格。引导和鼓励集聚区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开展业务创新,加强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便利水平。

(七)支持集聚区建立健全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重点引进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集聚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产业链,提升区域金融中心产业配套服务水平。对入驻金融集聚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性地区性总部以及国内总部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予以奖励。

(八)支持集聚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和省金融办的支持,以集聚区为载体,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统性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创建保险创新试验区,努力打造机制灵活、运转协调、政策配套、充满活力的保险创新试验基地,探索区域保险创新发展的新模式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途径。在河西规划打造“台湾金融中心”,在供地保障、规划审批、载体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探索“负面清单”行政管理模式,争取在跨境人民币业务、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打造两岸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在河西率先设立区域金融创新奖,推动区域金融创新。

(九)支持集聚区打造金融人才高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科研院所、智囊机构合作,强化南京亚太金融研究院金融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功能。在集聚区率先试点建立并开展金融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其相关贡献予以适当奖励。鼓励海内外金融人才在集聚区创立、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创新和领军人才申报全市“321人才计划”。

(十)建立健全金融核心功能区共建机制。市政府成立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协调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才办、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以及各项政策的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在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集聚区先行先试。建邺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

三、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各类金融产业发展的奖励和补助。市政府另有金融产业扶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入驻集聚区及金融城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后台继续予以补贴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予以最高100万元开办补助。

(十三)对集聚区内设立1亿元以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照投资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予以30万元首期开办资金补贴以及本地投资额1%的追加补贴。

(十四)支持集聚区“基金十孵化器”平台建设和发展。对于经认定的拥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服务团队、且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其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本地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于河西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2013年为基期年,省返还市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返还建邺区;市对区财政体制中市留存的河西区域范围内新办金融机构营业税省返还资金,全额返还建邺区。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支持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在南京金融产业布局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14年1月1日后新入驻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经营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细则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全市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建立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年;

(二)河西新城管委会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4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有关单位于每年上半年前将资金归集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三、奖励补助范围:

(一)一次性补助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助金融机构在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市政府关于支持集聚区发展的其他奖励补助政策。

四、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对在集聚区新设立,且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专业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经认定后给予首期30万元的开业补助,后期按其相关贡献予以追加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集聚区内设立的1亿元(含)以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照投资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予以30万元首期开办资金补贴以及本地投资额1%的追加补贴。

九、对集聚区内设立,经认定的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的“基金十孵化器”创业服务主体,根据其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不超过本市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最高补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且与《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文附件四)中风险补偿有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对集聚区内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本市企业提供挂牌服务,且获得融资的企业数量累计达到50家以上的,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认定后,一次性给予该交易场所奖励100万元。

十一、在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对于正式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二)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万元;对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正式入驻“南京金融城”并已享受入驻集聚区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入驻“南京金融城”补助高出入驻集聚区扶持政策的差额部分。

(四)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须与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十三、对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元为限;对新设立入驻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9万元为限;对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其相关贡献,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3万元/年奖励。金融机构高管和金融高层次人才奖励不同时享受,就高执行。

十四、凡已在南京市其他辖区设立,搬迁至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的机构,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搬迁至“南京金融城”的除外。

十五、第十一、十二条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不同时享受,执行就高奖励补助标准。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各项事业发展。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六、申请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补助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新型金融组织需提供主管部门核准成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新型金融组织相关贡献证明。

十七、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补助的机构,参照《促进南京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细则》(宁金融办发〔2013〕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申请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补贴的机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九、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三)高层次金融人才相关贡献证明。

二十、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政府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从河西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一年集中两次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本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新城管委会、建邺区政府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三、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签定购租办公用房协议的机构,按照原《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文附件二)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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