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保护服务台商在宁投资和促进双向投资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保护服务台商在宁投资和促进双向投资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服务台商在宁投资和促进宁台双向投资,进一步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鼓励和推动南京台资经济及台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给予公平的投资待遇

凡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台资企业,均平等享受我市扶持各类投资主体的所有政策,均可进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二、鼓励和支持投资高新技术和新兴战略性产业

对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研发中心等高新技术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投资项目,依据市政府文件规定给予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首购首用”制度;对设立研发中心免征科技用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和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增值税。

三、鼓励和支持投资现代服务业

对投资现代物流、高端商品展销、高档零售业、高档酒店经营、金融、保险、证券、信息和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给予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在南京建立企业总部的企业给予市政府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金融合作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银行;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我市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业务;支持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动产、林权(包括茶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支持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五、鼓励和支持参与南京综合保税区建设

在南京综合保税区发展文化服务贸易、离岸金融业务、转口贸易、高端商品展销、物流集散分拨、货物仓储等业务,享受综保区所有优惠政策,并先行先试。

六、鼓励拓展大陆市场

在宁台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范围;对在宁设立亚洲区或大陆集散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展示中心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台资企业给予用地及生产、生活要素方面的优先保障和特别支持。

七、鼓励高端人才创业

台籍高层次创业人才来宁创业,可优先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重点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启动资金,一般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台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可报名专业技术资格及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台湾人才纳入人才住房“195工程”的保障重点;在宁就读的台籍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后可留宁工作,留宁工作的毕业生及受聘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台籍人员,可享受中国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八、鼓励和支持南京企业入岛投资

充分利用台湾创新研发水平高、产业结构体系整、人力资源素质好、管理营销技术优、海陆空航运力强等优势,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宁资入岛开展业务合作和兴业发展;对在台湾实际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南京企业,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九、保障台商投资安全

组建南京市台商投资保护和促进服务中心,依法保护在宁台胞、台企的合法权益和台商投资安全,协助台资企业在宁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在宁台商获取政策、法律、诉求、信息、生活、经贸、监督服务等;组建有台商代表参加的市级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协助处理投资者在宁投资争端,依法、妥善解决台资企业用地、规划和房产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便利化服务,办理相关证件等合法手续。

十、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

建设台商生活社区,在宁工作和投资台胞所在区(县)政府安排其适龄子女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台籍学生参加我市中考可享受加分优惠政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签发5年以下居留签注;在宁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的需购房的台籍人员可按政策购房,在宁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可申请购房贷款,符合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享受人才租赁住房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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