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5〕105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暂行)

(市规划局2015年9月)

一、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对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测绘服务,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暂行)。

二、联合测绘是指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需要两个以上测绘单位为其提供测绘服务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相关测绘单位协同提供测绘服务的方式。

三、本规则适用于在南京市的项目办理以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

(一)规划审批(现势地形图、地下管线图)。

(二)土地审批(用地地籍图)。

(三)建设工程放线。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五)产权登记(土地及房屋产权测量)。

四、测绘主管部门为联合测绘的牵头协调部门,国土、房产等部门的测绘单位以及有资质的社会测绘单位为测绘服务单位。

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向国土、房产的测绘扎口部门发送相关信息,并组织有关测绘单位实施测量服务。

测绘服务单位按照牵头协调部门的安排承担相应的测绘或供图任务。

五、联合测绘实行“收集需求、制定清单、专项指导、优质服务”的原则,一般操作如下:

(一)牵头协调部门窗口在收到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政务中心平台告知国土、房产部门窗口。

(二)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政务中心平台的通知,制定供图的方案,及时向牵头协调部门反馈。

(三)牵头协调部门制定投资项目各阶段申报用图的清单、方案。

(四)牵头协调部门按照方案指导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请等工作,并协调有关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服务。

(五)测绘服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按期优质提供测绘服务。

(六)牵头协调部门对测绘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不能提供合格测绘服务的,责令进行整改,必要时记入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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