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规则(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5〕104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规则(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规则(暂行)

(市规划局2015年9月)

一、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环境,减轻多头踏勘、重复踏勘、违规踏勘等行为给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暂行)。

二、联合踏勘是指在项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的申请下,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的方式。

三、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市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以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函)。

(二)项目批文审批(含审批、核准、备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联合踏勘的牵头部门一般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部门一般为发改、国土、环保、交通、文广新(文物)、地震等市级部门及项目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发改、国土、环保、交通部门也可承担牵头部门的职责。

牵头部门负责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参加部门联合踏勘项目建设现场。

参加部门按照牵头部门的安排派人参加项目建设现场的踏勘。

五、联合踏勘实行“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的原则。实施联合踏勘后,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不得再次要求建设单位安排踏勘现场。

六、根据项目起始申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不同,牵头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作为参加部门进行联合踏勘。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牵头部门为规划部门,参加部门为发改、国土、环保、交通、文物(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项目)、地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项目)等市级部门及区政府。

(二)申请项目批文的,牵头部门为发改部门,参加部门为规划、国土、环保、交通等市级部门及区政府。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牵头部门为规划部门,参加部门为国土、文物(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项目)、地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项目)等市级部门及区政府。

七、联合踏勘的一般程序为:

(一)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后,建设单位要求联合踏勘的,牵头部门窗口与后方审批处室沟通,确定踏勘现场的时间,填写《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附件1),通过政务中心平台告知参加部门窗口。

(二)牵头部门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参加部门到项目现场,听取投资建设单位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踏勘现场情况。

(三)参加踏勘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现场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

(四)牵头部门根据踏勘的情况填写《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情况报告单》(附件2),联合踏勘中收集的文件、照片等作为报告单的附件。

八、联合踏勘一般应当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联合踏勘时,应当对以下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一)项目场地地点。

(二)拟用地范围(四至)。

(三)场地周边200米内情况,特殊的情况根据需要扩大现场踏勘外部范围。

(四)场地内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情况。

(五)场地及周边基础设施情况。

(六)场地现状使用情况。

(七)是否需要进行地下文物勘探。

(八)其他涉及项目的场地相关情况。

十、各区参照本规则(暂行)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

附件:http://www.nanjing.gov.cn/njszfnew/szf/201510/t20151016_360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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