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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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
为吸引金融要素集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促进全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打造长三角北翼金融高地,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2015年底前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盐城的分行(分公司)和地区总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意见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盐城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建立金融城发展专项资金。到2015年,在市金融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城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金融城租赁自用营业和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三、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非银行类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地方农商行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前五家新入驻金融城的,补助金额200万元,其他补助100万元。
五、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凡租赁营业用房的,给予房租补助。前五家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三年内每年按其房租的50%给予补助,其他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三年内每年按其房租的30%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六、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实行奖励,具体标准结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情况。前五家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其他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七、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等在金融城内一次性购买一万平方米以上商办用房的,由市物价部门按不盈利原则核定销售价格。
八、申请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申请本意见第五条补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在金融城租赁营业用房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二)实际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明。
申请本意见第六条给予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三)相关纳税证明。
九、市金融办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城南新区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一年会审一次。经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现有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入驻金融城的和新招引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及金融监管部门同样执行本意见。
上述机构入驻金融城时间均以与城南新区相关部门正式签订购房、租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购房款和支付房租为准。
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
十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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