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重大投资项目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重大投资项目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扬府办发〔2012〕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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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重大投资项目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新开工项目认定,市政府决定对《扬州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认定办法》(扬府办法[2010]204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扬州市工业重大投资项目认定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重大投资项目认定办法补充规定
随着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我市在继续执行《扬州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认定办法》(扬府办发[2010]204号文)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1、对已设立企业新上投资(含技术改造,下同)项目资格认定,增加“设备投资”条款。即:对已设立的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申报重大工业项目认定的,其购进设备投资需占总投资额40%(含)以上,且已全额支付购进设备款或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的订金方可申请认定。
2、对上年已认定的新开工重大项目,下年度仍无实质性形象进度或缩小投资规模的,则取消该项目的认定。同时,在年度考核时,用当年认定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冲抵上年重大项目取消数。
3、对申请认定总投资50亿元(含)~100亿元重大项目的条件:(1)对新设立企业,内资项目需10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外资项目需2亿美元(含)以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对已设立的企业,新上内资项目需增加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新上外资项目需增加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新增实收资本不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5%。上述项目,购进设备投资均需占总投资额40%(含)以上,且已全额支付购进设备款或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的订金。
4、对申请认定总投资100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条件:(1)对新设立企业,内资项目需20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外资项目需4亿美元(含)以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对已设立的企业,新上内资项目需增加注册资本8亿元(含)以上,新上外资项目需增加注册资本1.5亿美元(含)以上,新增实收资本不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5%。上述项目,设备投资均需占总投资额40%以上,且已全额支付购进设备款或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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