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0〕1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金融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0〕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促进作用,加速推动全市全民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增加资金总量。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从200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增加部分用于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各辖市也要相应增加创业担保贷款资金。
2.扩大发放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个体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及所有小企业。
3.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并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4.增加经办机构。将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机构扩大到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拿出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5.给予经办机构贷款利率补贴。从2010年起,所有经办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财政部门根据各经办机构发放额度和回收率给予1到3个百分点的利率补贴。
6.提高代偿与补助比例。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机构承担10%,财政部门承担90%。对各辖市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损失部分,在贷款回收率不低于90%的前提下,由市财政承担30%,其余的代偿损失由各辖市自行承担。各辖市承担的损失由各地财政安排,不得在市下拨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的本金中核减。
二、进一步改善全民创业金融服务
7.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金融产品,实现融资产品与创业对象需求的有效对接。
8.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全市凡有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都要积极开展创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林权、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放宽和扩大农村地区可用于抵(质)押物的范围;探索创业者自发联保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创业人员创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评估咨询等方面提供优惠。
9.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要设立创业贷款及小企业贷款的专门团队,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服务效率,以最优的服务来满足全民创业需求;要加强与创业实体或创业人的联系与沟通,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全程服务。
10.加大金融引导力度。积极为创业主体提供金融政策、金融法规咨询和企业财务相关知识培训等配套服务,免费为创业主体开展小企业客户专项培训和各类金融知识培训。
11.建立部门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部门和财政、劳动、人事、经贸、工商部门的互动机制,在创业人员及项目认定、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质量管理和补贴政策等方面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三、进一步加大对经办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力度
12.完善考核机制。将金融支持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由市金融办、财政、劳动保障、人事、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金融支持创业工作进行考核。
13.加大奖励力度。对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各经办机构,当年回收率分别达到90%、94%、98%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0.5%、0.6%、0.7%给予奖励。
在创业扶持基金中设立100万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经办机构中发放小企业贷款的工作团队,按照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和新增贷款户数核定奖励金额。对参与小企业贷款发放的担保机构,按新增担保贷款户数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省财政奖励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中,提取5%用于对发放科技贷款及小企业贷款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