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 文号:赣检发〔200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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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
赣检发〔2009〕15号
各设区市院、南铁分院:
现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六月二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增长、扩内需的重大意义,增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牢固树立为政府投资安全服务的意识。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和省委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中央决定到2010年安排投资约4万亿元,我省计划今年安排重大建设项目834个,总投资超过7000亿元。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大责任,也是服务中央扩大内需一系列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加扎实地做好各项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
2、牢牢把握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目标任务。检察机关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根据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找准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手段,着力维护有利于政府投资的治安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加大投入、扩大内需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取得最大效益。
二、立足检察职能,强化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措施
3、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政府投资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以及操纵建材、建筑和劳动力市场的犯罪活动;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比较集中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排查化解影响政府投资安全的涉检信访因素,保障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4、严肃查办影响政府投资安全的职务犯罪。围绕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林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工程、节能减排和生态工程以及高新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工程等六大重点领域,抓住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着力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政府投资遭受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
5、积极预防政府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围绕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并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认真分析政府投资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研究犯罪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组织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相关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选择一批政府投资金额大、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开展全程同步预防,原则上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都要纳入全程同步预防的范畴。
6、加强对涉及政府投资的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对涉及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对涉及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特别是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导致错误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
三、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增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实效
7、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政府投资中的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资金拨付迟缓与贪污挪用截留、正常配套资金调整与变相挤占克扣、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政府投资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府投资的司法环境。
8、讲求执法办案方式方法。从有利于保障政府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慎重办理涉及政府投资的案件,讲求办案策略和方法,准确把握办案时机。特别是办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企业的案件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维护企业的商业声誉和生产经营秩序。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既防止涉案企业及其人员转移赃款、逃避制裁,又防止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确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衔接。已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帐册、财产、流动资金或银行帐户的,要快侦快结,能够解封、解冻的及时解封、解冻,应该返还的及时返还。积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尽快将相关款物发还企业。
9、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禁越权办案,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严禁接受赞助,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
10、建立保障政府投资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充分运用各自的资源优势,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协查机制,努力形成确保政府投资安全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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