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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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5月10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抚州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
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交易项目分级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交易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和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和任务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规范对评标专家及代理机构监管
(一)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1.对全市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评标专家库进行清理审核,重新登记入库;
2.各类评标专家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取;
3.严格执行《抚州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每年考评一次,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对有违反法律、规章,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指定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进入评标室干扰专家评标工作;
5.完善开标、评标过程见证工作机制。评标期间,招标人通过语音询标系统负责做好招标文件的解释和答疑,通过音、视频监控系统监听、监看评标全过程。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督员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见证。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1.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登记入库;
2.推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
3.招标人(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抽取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推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三、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增设多家投标保证金管理银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
(二)开发投标保证金管理软件,防止相关人员泄露投标人信息。
(三)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企业(施工企业)交纳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办法:
1.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存,具体标准:一级企业(含一级以上)80万元;二级企业40万元;三级企业20万元;
2.已交纳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仅需提交一定比例的信誉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优惠政策明确交纳比例)即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投标。
(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的投标(拍卖)保证金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账户。
四、维护招投标交易市场秩序,实现充分有序竞争
(一)所有达到《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二)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因设置投标资质要求过高导致潜在投标人少于15家的,不予受理告知。确因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除外,但须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对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际有效投标人达不到下列要求,招标人应当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
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际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招标;
2.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实际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6家,少于6家的重新组织招标;
3.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际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少于9家的重新组织招标;
(四)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取消现场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及招标文件电子化。所有潜在的投标人仅需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即视为投标报名。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答疑、制作投标文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视完成了投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前(开标当日除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登记。
五、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一)各相关行业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抚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试行公选优选诚信投标人制度,探索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环节中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的做法和经验。
1.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发集远程登录、信息录入、数据分析、自动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软件;
2.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实行量化考核;
3.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全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强制查询投标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依据本地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5.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激励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落实招投标择优机制,制定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公选优选诚信投标人的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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