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行抚州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各市级银行机构:
《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作用,鼓励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市本级银行机构:农业发展银行抚州市分行、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抚州市分行、九江银行抚州市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抚州办事处。
(二)市本级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抚州银监分局(以下简称人银抚州中支、市银监局)。
二、奖励内容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奖(以下简称综合奖):
采用计分制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各项贷款新增额(含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融资;不包含对市域外企事业单位的信贷投入。下同)、各项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款比例、银企合作签约及履约、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及其他工作五项。
1、各项贷款新增额(30分)
(1)纵向比较考核(20分)。当年各项贷款新增额达到同期全省本系统平均增长水平的,得15分。每超过平均贷款额1000万元加0.1分,加满5分为止;低于全省本系统平均增长水平的,按其新增额占全省本系统平均新增额折算计分。负增长的计零分(下同)。
(2)横向比较考核(10分)。当年各项贷款新增额在辖内银行机构中最大的,得10分。其余银行机构按其贷款新增额的比例折算计分。
2、各项贷款增长率(30分)
(1)纵向比较考核(20分)。当年各项贷款增幅达到同期全省本系统平均增幅的,得1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加满5分为止;低于全省本系统平均增幅的,按其贷款增幅占全省本系统平均增幅折算计分。
(2)横向比较考核(10分)。当年各项贷款增长率在辖内银行机构中最高的,得10分。其余银行机构按其贷款增长率的比例折算计分。
3、新增存贷款比例(20分)
(1)纵向比较考核(15分)。当年新增存贷比达到同期全省本系统平均比例的,得10分。每高于平均比例0.5个百分点加0.1分,加满5分为止;低于全省本系统平均比例的,按其新增比占全省本系统平均比例折算计分。
(2)同期比较考核(5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达到上年同期比例的,得5分;低于去年同期比例的,按其新增存贷比占去年同期新增存贷比折算计分。
4、银企合作签约、履约(10分)
(1)签约金额(4分)。当年与企业签约金额最多的计4分,其余银行机构按其签约金额的比例折算计分。
(2)履约率(6分)。当年签约金额履约率达到100%的计6分,未达到100%按实际履约率折算计分。
5、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及其他工作(10分)。主要对各银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及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服务质量,金融产品创新,向市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月(季)度会计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进行考核。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单项奖(以下简称单项奖):
1、奖励项目:市本级工业企业贷款新增额、重点项目建设贷款新增额、呆账贷款(含本金和利息)核销额三项。所涉数据以本级银行机构数据为准。
2、奖励标准:
(1)工业企业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5‰比例计奖。
(2)重点项目建设贷款(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准,含续建项目和新增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2‰比例计奖。
(3)呆账贷款核销额。按当年核销呆账总额的5‰比例计奖。
(4)银行机构当年各项贷款增幅高于全省本系统平均水平的,按上述奖励标准计奖,低于的减半计奖。
(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
金融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决策部署,在2010年确保全市信贷增长实现“两个不低于”(全市信贷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工业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作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并成立考核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抚州中支、抚州银监局等单位组成。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数据,以人行抚州中支货币信贷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及其他工作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次年1月中旬,人行抚州中支、市财政局对各银行机构年末货币信贷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评选奖励的具体名单、等次、和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实行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综合奖评比资格:
1、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当年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3、主要领导人发生经济案件或因内部管理案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四、奖励金额
(一)综合奖:
根据年终考核,以各银行机构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前三名的,分别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单项奖:
奖金额度按年终考核结果计实奖励,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对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
人行抚州中支、市银监局分别按各银行机构获得综合奖、单项奖两项奖金总额的平均数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万元的,各奖励12万元,高于的按实际数予以奖励。
各银行机构可同时获得综合奖和两个单项奖,获奖项目不受类别限制。
五、表彰奖励
(一)表彰方式:
市政府对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一、二、三等奖的银行机构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的金融管理部门授予奖牌,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机构。
(二)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
(三)奖金发放:
考核奖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人行抚州中支负责组织实施。奖金的分配,原则上7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30%用于奖励其他人员。领导班子奖励中,主要领导的奖金可高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80%,分管信贷工作副职领导的奖励金额可高于其他副职的40%。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抚州中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新引进的银行机构的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府发[2009]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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