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发〔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积极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严格国土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抚州的内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和矿产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部门,组织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处罚、没收、拆除、复耕复绿以及恢复治理工作。各地要将耕地保有量、违法违规耕地面积占用比例和矿产开发秩序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新开工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矿的,必须持有合法用地用矿批文。

三、增强工作合力

(一)各县(区)政府要全面加强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镇)预防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作用,推进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缩短执法半径,有效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乱采盗采等违法违规采矿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二)国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查处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发放有关执照和许可证,对登记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要做好涉及占用河道、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的监管查处工作。

(四)公安机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国土部门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阻碍国土部门依法执行任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视情派员介入。

(五)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要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动单位的工作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配合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立预警约谈制度。各县(区)辖区内违法违规耕地面积占用比例和矿产开发管理秩序,由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考评排序。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到5%或违法采矿数量排全市前三位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预警;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违法用地面积较大、影响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并予以重点问责。

(二)建立重点整改制度。县(区)政府因组织不力,对国土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或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以及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重点整改县(区),在全市进行通报,整改期内暂停该县(区)各类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等审批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未采取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经发现履职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国土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密切配合、积极联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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