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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市级各金融机构: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赣府金办发〔2012〕18号)。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该《意见》含金量高,对金融支持和服务我市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按此《意见》用足政策,服务苏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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