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字[2010]23号
颁布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己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投向,并鼓励呆帐贷款核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功能,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农发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交通银行、市城信社、市农信社、市邮政储蓄银行

二、奖励项目

(一)贷款及税收增长奖励

1、考核内容(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加额(20分)

贷款余额增加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加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0分)

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0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量(15分)

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最高的计15分,其余行按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年末贷存比(15分)

贷存比按占75%的比例计分,此项可加分。(农发行按15分计,如其它行有超过15分的,则比照最高分计)

(5)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上交税收较上年增加额(15分)

上交税收增加额最高的计15分,其余行按上交税收增加额占其比例计分。

(6)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上交税收较上年增长率(15分)

上交税收增长率最高的计15分,其余行按上交税收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凡属景德镇本地企业发生的票据融资计算在贷款增量内(由银行提供凭证),否则不计入。

2、奖励标准

以上六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总分,总分排名前四位的予以奖励,第一名奖10万元,第二名奖8万元,第三名奖6万元,第四名奖4万元。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考核内容

(1)市本级企业年度贷款增加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土地收储、旅游)贷款增加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贷款呆坏帐(不含企业依法破产核销)。

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项目及在建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企业(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增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3‰计算,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按1.5‰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1.5‰计奖,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按1‰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贷款呆坏帐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1‰计奖。

(4)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额占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三、考核办法

(一)如实填报。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年业务情况,据实填写“金融贡献申报表”。

(二)严格考核。考核所需基础数据由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提供。次年一季度,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高新区等组成考核小组,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后呈市政府审批。

(三)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分别按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奖励。

(四)获奖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从事贷款营销、审批等相关人员。

(五)本办法从二O一O年开始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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