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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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府厅发〔201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确定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也是国家进行年度考核的一项刚性指标,事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事关我市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1号),强卫书记、鹿新社省长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8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电〔2015〕111号),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从今年以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各地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淘汰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一、工作进展不均衡等问题。目前,我市黄标车占比较大,2015年底前必须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4633辆。截止今年7月底,我市完成1233辆,完成比例为26.6%,离总淘汰量仍然有很大差距,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各地要高度认识黄标车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懈怠厌战情绪,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对本地黄标车淘汰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作出有力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黄标车淘汰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力争提前一个月完成全年淘汰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
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需严格加强机动车环保监测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但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加以贯彻落实,做到尽职履责,我市部分机动车检测站存在尾气检测交钱即过的情况,相应检测设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源头把关作用,导致大量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得以通过检测并流向路面。同时,由于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措施未能落实到位,造成了大量营运黄标车辆仍然具备道路运输资格并上路从事运营,加剧了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压力。为此,各职能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市环保局:1.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将机动车尾气环检工作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2.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监督。
(二)市公安局:1.要确保对已达报废期的黄标车予以办理注销登记;2.严格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进行把关,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4633辆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异地委托检验,从源头上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3.对于已经从非正规途径进行拆解报废处理和无法查找且属于中型以上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出租车、校车的逐车进行核查,在依法对相关企业或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理后,可简化监销程序,直接办理注销登记;4.加大黄标车限行路段的管理力度,及时查处黄标车交通违法行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三)市质监局:1.要依据环保部门下发的今年底必须淘汰的运营黄标车按组织机构代码,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分类,明确黄标车淘汰的管理职能部门;2.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尾气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管理和监督。
(四)市财政局:要简化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的审批程序,并督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主动淘汰所属黄标车。
(五)市国资委:要督促国有企业主动淘汰所属的黄标车,并简化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淘汰审批程序。
(六)市交通运输局:1.要依据《转发国家六部委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14〕2号)的文件要求,统计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实际核发《道路经营许可证》底数;2.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落实对营运黄标车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3.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4.对于未按照文件要求已经核发或进行了《道路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运营黄标车要立即上路进行查扣,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销;5.要督促相关私营、个体运输企业主动淘汰所属的黄标车;6.对不承担主体责任、不作为,影响和阻碍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运输企业进行约谈,经约谈后仍不履责的,依法取消其道路营运资质。
(七)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要按月对各职能部门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县(市、区、山)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履职和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年终考评。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
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一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要按省政府要求每周调度更新本地淘汰实时数据,于每月28日前将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每月29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月各县(市、区、山)淘汰完成数量,并抄送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每月29日前将淘汰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市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黄标车淘汰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四、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各地务必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今年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市政府将把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山)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市授予该县(市、区、山)环境保护或环境综合治理方面荣誉称号。对影响年度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施“一票否决”。对伪造数据、虚报情况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表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z/201510/t20151021_1511110.htm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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