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九江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九江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建立九江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欧阳礼彬市教育局局长

副召集人:李彤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郑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小明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谷丁市工信委党委委员、经干校校长

张建新市司法局副局长

蔡璐珠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军市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吴照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殷建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邹俊市国税局副局长

胡晓忠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户海生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金雅文市物价局副局长

黎小红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熊杜明市安监局副局长

闵忠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

颜庆浔市总工会经审委主任

宋晓妤团市委副书记

马赣市妇联副调研员

俞荣市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江书福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胡和平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研究部署促进校车安全管理的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拟订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打击校车及社会非法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四)研究解决贯彻执行校车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校车安全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市政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四)要求县(市、区)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市公安局: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指导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全市各级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二)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财政局: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地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建设规划局:

指导地方建设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四)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县(市、区)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指导县(市、区)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县(市、区)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质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物价局:

负责学生用车费用的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积极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各级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

参与制定全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政府新闻办:

及时准确介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就校车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事项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管理和引导。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保险协会: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总工会:

县(市、区)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要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团市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市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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